各村、公司: 现将《闵行区梅陇镇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闵行区梅陇镇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区农委《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闵农委〔2017〕54号)要求,为规范本镇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本镇农村集体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务活动用车,不包括生产工程专用车辆。 (二)适用范围为本镇农村集体单位,包括镇级集体企业、占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级各类组织以及农村集体控股单位等。 二、公务用车额度管理 (一)本镇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额度管理。 1.已实行车改的农村集体单位不得配备公务用车,即配备额度为0辆。 2.未实行车改的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配备额度根据单位规模、人员数量、经营范围、经营效益等因素确定。一般管理类单位公车配备不超过2辆;经营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严、从紧配备。各单位配车额度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按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规定批准实行。 (二)农村集体单位应当在批准额度范围内配置使用公务用车。 1.发生开立、关闭、合并等情况,应当重新核定额度。 2.除经营性出租外,不得将本单位公务用车转借给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使用。 3.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农村集体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维护、公务交通补贴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相关规定和流程,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单位公务用车应当严格用于公务活动,规范管理。 1.严禁公车私用。单位公车不得用于个人上下班和个人外出活动,不得将公车停泊居住小区等处过夜(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除外)。 2.严格按需求派车。制定公车使用内部审批制度和责任追查制度,严格把关,依规使用。 3.严禁长期包租车辆。因保障重要公务活动或重大专项工作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的,租车应当一事一租,租车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三)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全程管理。 1.每辆车统一组织安装车辆运行定位跟踪系统,并纳入相关公务用车监控系统,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按照“一车一卡一档”要求,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加油卡专人管理,各单位要组织定期自查。 3.落实“行车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车辆钥匙、行车资料等,专柜存放,出车领取,用完交还。 4.车辆的日常运行、购置更新和维修保障,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保险、定向加油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车辆单次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应当报经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或单位行政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5.定期组织司勤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行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业务培训,熟悉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保养等相关业务知识。 四、车辆配置标准和处置 (一)单位现有额度内配备车辆未到使用年限的,可继续使用。到期报废更新、按期更换更新的条件参照《闵行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小轿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18 万元以内;商务车配备排气量2.4升以下(含2.4升)、价格25 万元以内。 2.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配备,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二)公务用车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单位配备车辆应当按照“先备案、后审批、再采购”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未批先购。 (三)农村集体单位车辆处置,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各单位的超额度车辆除报废外,一律公开转让处置。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务用车使用内部管理具体规定。 (二)要强化车辆额度、配备标准、购置程序、处置更新、日常使用管理等情况监督检查。将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有以下行为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1.超额度、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车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未纳入预算; 3.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未经报批使用大额维修经费; 4.公务用车用于私人活动及私人上下班; 5.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 6.对外出借公务用车,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接受单位捐赠车辆; 7.关闭车辆运行定位跟踪系统; 8.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事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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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梅陇镇农村集体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