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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梅陇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2月28日

各村、公司、事业单位(镇属):
    《闵行区梅陇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闵行区梅陇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集体资产运行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闵行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闵国资委集[200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就本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本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⑴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 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⑶ 提议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选。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镇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⑴ 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 组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评估确认和资产统计等工作;
    ⑶ 指导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⑷ 协调处理产权纠纷,查处集体资产流失事件;
    ⑸ 建立并不断完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考核制度、集体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体系。
    ⑹ 对集体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的坏帐、呆帐、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进行审核,并指导单位帐务处理。
    1、镇集体经济组织
    镇集体经济组织是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职能,是镇级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行使本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成员(代表)会议与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接受上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并不得随意改变集体资产权属性质。
    第二条  集体资产范围
    具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树林、绿地、渔塘、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类货币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台帐
    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企业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帐,明晰本单位集体资产的数量、结构以及变动、收益、管理等情况。资产台帐初始登记、登记范围、登记要求、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镇村集体资产台帐工作的意见》(闵国资委集[2007]6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集体资产信息化
    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资产台帐信息化与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电算化需使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软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做好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在镇级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与镇级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债权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建立制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要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积极催收各项应收账款,防止出现坏账损失。各村要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和村级债务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36号)的要求,制定化解债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要锁定村民委员会债务数额,制止新增债务。要按照债务跟踪工作的要求,对照《村级债权债务跟踪统计表填报说明》,填写《村级债权债务跟踪统计表》,定期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新增债务及债务化解等情况,不得多报、漏报、瞒报。[NewPage]
    第六条  资产收支管理
    集体资产收益是指通过对资产的自主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以及资产转让、资金出借等经济活动,按照有关法律、合同的规定,归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
    集体资产支出是指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各种资产性支出。
    集体资产的收支活动与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应依法分离。
    集体经济组织应完善集体资产收支预决算制度。各资产占有单位应规范集体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加强收支相关的合同、收据、台帐等档案的管理工作。
    未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不得一次性超过10万元的非生产性集体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资产清查
    资产占有单位每年末要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对本单位拥有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存量和占用状况等,进行清查核实。清查内容有:
    1、所属企业占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2、土地补偿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3、承包(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4、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5、出借资金和经济担保情况;
    6、不实资产、负债情况;
    7、有必要进行清查的其他情况。
    对清查核实出现的各种盘亏和损失,如:毁损或报废的库存实物、机器设备及在建工程;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因故不能收回的债权等,镇级占有单位提出核销申请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核销;村级占有单位提出核销申请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核销后的集体资产实行“账销案存”。对出现的各种盘盈,镇级占有单位提出入账申请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入账;村级占有单位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入账。各资产占有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集体资产评估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2、对外投资、中外合资或合作、参股、联营、组建股份、股份合作及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兼并、歇业、破产清算;
    4、资产抵押、质押等;
    5、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需资产评估的单位要按程序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评估立项申请,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并对评估结果确认;村级集体资产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程序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评估立项申请,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确认建议,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确认结果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经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变动时资产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集体资产租赁
    资产占有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土地等租赁资产的管理,规范对外招租行为。其中,对外招租应遵循的原则、招租程序、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管理等,应参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属国有、集体房屋土地资产公开招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未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出租(借)土地、1,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
    第十条  重大资产投资
    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集体资产重大投资,包括工程建设和对外经营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实行项目科学论证制和项目风险评估制。镇级单位提出的投资预案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设立新企业;村级单位提出的投资预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决算审计。如未经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而造成的投资决策失误,使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出借、抵押质押
    未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资产(资金)出借给私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集体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发生抵押、质押等行为时,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NewPage]
    第十二条  资产转让、重组、划拨
    镇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重组、划拨时,必须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重组、划拨时,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产权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方(投资方)的选择及操作程序等,必须按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集体资产产权或股权转让价款应在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时一次性到位。在未改变所有权属性之前,受让方不得以受让的产权、股权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撤制村、队或村经改革资产处置
    经界定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撤制村、队或村经改革时可分配集体资产,可按农龄量化到人。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成员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撤制村、队或村经改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全体成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集体资产处置、按农龄量化具体政策及改革程序等,要严格执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闵府发[1999]1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闵委发[2003]23号)和《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实施规则》(闵体改[2005]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
    按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规范使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
    按规定在撤制村、队或村经改革时应当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要足额提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属于村集体部分应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旅游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纳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分配和使用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全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资产分类管理
    集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凡占有、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实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镇级集体资产:由镇集资委委托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村级集体资产:由各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交村民代表会仪通过后实施,报镇集资办备案。凡占有、使用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实行集体资产保全管理,对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占有、使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集体资产的年报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考核
    资产管理工作按年度考核,纳入镇、村单位负责人年终分配考核项目。
    年度考核项目有:
    1、资产台帐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及时更新、年终上报;
    2、资产投资、处置等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3、资产出租有无未签合同情况;
    4、财务报表是否按月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梅陇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