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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属公司、村级公司、用工单位:
梅陇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拟定的《关于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镇长办公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0年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事项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10号)、《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闵人保发【2010】4号)文件精神,在“帮企业、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的主题下,做好做实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一、促进就业补贴的有关规定
1、对新增就业岗位的补贴
(1)对象范围
凡税基、工商注册在梅陇镇,本年度内使用本镇劳动力,且已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政府出资岗位除外)。
(2)补贴标准
使用本镇劳动力上岗后,每人每年给予用工单位岗位补贴300元。
(3)资金来源
由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内支付。
2、对征地镇保人员的补贴
(1)对象范围
征地镇保人员补贴的对象范围是:本镇2003年10月20日后征地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两年生活费期满,并有用工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政府出资岗位除外)。
(2)补贴标准
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标准发放补贴,以后随着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而调整(每年4月份)
(3)资金来源
由镇促进征地镇保人员就业专项资金及区下拨的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资金支付。
3、申报统计程序
各用工单位应当按月做好用工情况统计,及时上报至梅陇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与新增就业岗位统一汇总核查。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根据核定上岗就业人数的实际工作月数,将各用工单位就业补贴的资金拨付情况告知镇财政所,再将当年度促进就业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用工单位。
二、对征地镇保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工单位一次性补贴
1、用人单位(政府出资购买岗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录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的征地镇保人员(指领取两年生活费期满6个月后未就业的征地镇保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用人单位吸纳录用就业困难的征地镇保人员满6个月,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一次性补贴(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实业公司人员、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汇总后报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由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统一申报)。
3、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审核情况,向市失业保险基金申请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
1、征地镇保人员就业后,用工单位(政府出资购买岗位除外)为其缴纳本市小城镇保险中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小三金”)的,给予全额补贴;用工单位为其全额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按闵府发(200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区与镇各承担50%。
2、用工单位按闵府发(2009)2号文件的操作办法,于每年6月—8月向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提出申报。
3、经区人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核定后,按闵府发(2009)2号文件规定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各项补贴资金,每年核拨一次。
2、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及镇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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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