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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镇绿化委员会关于《梅陇镇2008年度绿化林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3月31日

各村(居)委、公司、企事业单位:
    镇绿化委员会关于《梅陇镇2008年度绿化林业工作意见》经镇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五日

梅陇镇2008年度绿化林业工作意见

    2008年是推进“十一五”绿化林业规划的重要之年,为促进我镇绿化林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年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现特制定梅陇镇2008年度绿化林业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镇的绿化林业工作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镇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绿化林业工作新思路,着力开创绿化林业工作新局面,为梅陇的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08年我镇将继续按照“十五”绿化林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绿化林业建设,计划完成绿化林业建设任务150亩。新建春申塘绿化3万㎡,实施对上中西路高压线下原有2.3万㎡绿地进行改建,使它成为集休闲、健身、旅游为一体的开放式公园。对建城区古美西路、莲花路隔离带实施有效调整;组织开展好全民义务植树节活动;完成创建景观道1条;开展好居住区绿化创建达标活动、创建市级园林居住区1个,区级园林居住区2个;力争使全镇城区绿化率递增0.6个百分点,其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共绿地达到20.8㎡。
    三、工作要求
    1、开展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我们要充分利用植树节的有利契机,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因地制宜,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义务植树的实际成效,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义务活动新格局,使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深入人心。
    2、抓好绿化建设管理。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其绿化发展要与城市发展相匹配,因此对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对绿化建设要科学规划,提高绿化设计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关,提高绿化品位和工程优良率。同时对新单位建绿的要求一定要按照“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达标建绿,即新企业建绿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新建居住区、学校建绿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的合格标准。
    3、抓好绿化养护管理。
    要切实改变过去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巩固绿化成果。在长效管理机制上要有新突破,改进养护方法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养护管理水平,坚决消灭失管失养绿地,使绿地建一块、成一块、绿一块。同时要做好绿地日常保洁工作,确保绿地面貌整体提高。
    4、抓好廊道绿化管理。
    要按照区林业站的管理要求,认真履行林地树木留置协议,加强监督和指导,稳定林地面积;同时要做好病虫防治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等措施。
    5、加强护绿管理。
    要加强对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要发动社会力量,如组织志愿者、爱绿使者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碰绿施工项目要有申报审批手续,避免损绿、毁绿和媒体曝光等事件的发生。
    6、抓好社会绿化管理。
    社会绿化是城区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发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要挖潜增绿、破墙透绿,发展立体、垂直等特色绿化;要结合绿化创建达标要求,加快老区绿化改造,提升小区人居环境。要继续抓好单位门前绿化责任制,使单位签约率、尽责率均达到100%。农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和特点抓好绿化林业管理。
    7、建立资料档案。
    各村、单位、居住区都应建立相关资源档案,包括照片、图纸、数据、文字等资料,以有利于掌握绿化资源的消长动态,保护绿化资源,为我镇今后的发展规划、技术指导,提供正确依据。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镇绿化林业工作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团结一致、奋发向上、求真务实、狠抓落实,为全面完成全年全镇绿化林业工作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梅陇镇绿化委员会
                                                                       2008年3月5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