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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2日
    

为加快实施我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24号令《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闵行区规划局对《村民建房报批顺序和要求》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在本镇农村范围内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住房。

二、为加快中心村建设,原则上停止报批原地改、扩、新建村民住宅,按统一规划进入中心村集中建造新型住房。

三、因建设需要,凡涉及耕地的,接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批准的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分批次批复后,及涉及原宅基地、非耕地的,接到闵行区规划局批准规划用地批准书的,由建设单位向镇政府申请停止办理征、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分户、转让、报批手续,停止办理报批手续的时间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须经镇政府同意,可延长停止办理报批手续时间,但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四、个人建房在停止报批期间,如按《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五人以下户建筑占地不到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152平方米;六人以上户建筑占地不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172平方米的户,在动迁时可按上述标准计算土地使用权基价。特殊情况户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l)凡有子女而老人单独立户的一律归并到子女户内计算。

2)有产权证而无农村常住户口的按现有合法住房计算。

3)其它特殊情况户,按现有合法房屋计算。如按常住户口人均不足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足人均30平方米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个人建房在停止报批期间,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可提前动迁;或危房户自行过渡,建设单位按现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至动迁实施。

六、个人建房不在停止报批地区范围内的村民,自愿不申请建房的,如不足第四条标准,今后建设需要动迁时也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七、个人房屋转让必须得到镇以上政府批准,并办理好公证手续,私自转让或越权批准转让的一律视为无效。

八、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①建房户必须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

②村民填好申请表交村委审核后,由村委按比例绘出建房户的原房占地、宅基地范围及拟建房位置,并绘出宅基地范围示意图,盖章后交镇土地所。

③镇土地所集中各村上报的建房申请表和平面示意图草图,经过初审后定期交镇政府审核。

④镇政府审核通过后,转交所在村委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村民无异议,由镇土地所代镇政府汇总发文上报区房地局。

⑤建房户在接到区房地局核发的缴款通知单后,缴齐应缴的税费,由区房地局代区府下发村民建房用地批文。逾期半年未交,取消建房申请。

⑥镇土地所接到区府批文后,为建房户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批准的用地面积,由镇、村民房专管员到现场敲桩定位,开出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执照,并实行先拆后建,老宅基地垦复还耕制度。

⑦建房户排好地基基础后,由镇、村民房专管员进行检查、验收(包括旧房拆除情况),工程竣工后由镇土地所会同村民房专管员,按开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执照的要求进行全面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由镇土地所按申领房地产权证程序办理房地产权证。

九、报批时限

每季度第一周由各村委上报,镇土地管理所在一个月内初审并报区局审批。

十、法律责任:

1)个人建房经批准或者采取期骗手段取得批准及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失职或渎职帮助违法村民骗取土地批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专管工作人员应给予有关处分;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因清理非法用地而实际用去的各项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全部承担。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2)由无权或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个人建房应在取得《建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超过一年的,《建房许可证》自行作废。

4)符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条款的,本办法照章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公布的上马府规(89)第2号文关于社员造房申请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镇土地管理所受镇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解释。

十三、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应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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