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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马桥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解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2日
    

就办法中的第四点"特殊情况户"的补充解释:

    一、凡二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登记结婚的户按一户计算。如其

中一个子女已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结婚并常住的,补每人30平方

米建筑面积。

    二、凡二个子女都已登记结婚并有常住户口(不包括出嫁子女)

的户按二户计算。其中一户既是纯居民又无房地产权证的按每人3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三、凡子女已出嫁但户口在队,无产权证的,如对方有农村住房或享受公房的 (商品房除外),则不计算动迁对象,对方无农村住房或未享受公房,并本人有本队常住户口的,即按本队常住户口补足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凡离婚后男()方无农村住房的,分以下几种解释:

     1、已再婚有本队户口的,对方无农村住房或未享受公房的按完整家庭计算一户;有农村住房或已享受公房的则不计算动迁对象;

     2、未再婚有本队户口的按不完整家庭计算,即按本队常住户

口补足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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