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马桥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解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2日
就办法中的第四点"特殊情况户"的补充解释: 一、凡二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登记结婚的户按一户计算。如其 中一个子女已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结婚并常住的,补每人30平方 米建筑面积。 二、凡二个子女都已登记结婚并有常住户口(不包括出嫁子女) 的户按二户计算。其中一户既是纯居民又无房地产权证的按每人3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三、凡子女已出嫁但户口在队,无产权证的,如对方有农村住房或享受公房的 (商品房除外),则不计算动迁对象,对方无农村住房或未享受公房,并本人有本队常住户口的,即按本队常住户口补足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凡离婚后男(女)方无农村住房的,分以下几种解释: 1、已再婚有本队户口的,对方无农村住房或未享受公房的按完整家庭计算一户;有农村住房或已享受公房的则不计算动迁对象; 2、未再婚有本队户口的按不完整家庭计算,即按本队常住户 口补足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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