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l、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下列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 (2)其他土地七十公顷;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蔬菜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地等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4)中央、外省市、部队、市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需要划拨上述单位使用程序; (5)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预申请,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立项。 3、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做扩初方案、"可研"批复、规划许可。 4、建设单位向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 6、区土地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7、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房地局。 8、属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房地局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批准;属国务院批准的由市房地局审查后转报市政府再报国务院批准。 9、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供地方案》,交纳耕地占用税、垦复基金、菜地建设费,并以市、区政府名义批准《供地方案》。 10、实施征用土地程序: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 → 区、县政府在征地所涉及范围进行征地批准文件公告 →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 → 区县政府批准经公告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 → 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三、征地包干程序 1、《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向市建设用地事务申心和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申请征地包干手续。 2、区政府对征地所涉及范围进行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3、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组织并会同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征地范围内地上地下附着物、构筑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并经用地单位核实一致。同时,市或区建设用地事务部门组织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物的单价和金额。 4、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生自。 5、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 6、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 7、用地单位凭土地批准文件和已履行的征地包干协议书,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征地费包干内容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农村集体和个人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及其附着物等补偿费、动迁费、安置费等; 4、土地垦复基金; 5、新菜地开发基金; 6、征地管理费 (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 7、不可预见费 (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 8、出让土地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任命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9、划拨国有土地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划拨国有土地决定书》。 10、条件具备后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收费依据和法律依据 1、沪府发 (97)第36号《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沪财农 (95)第46号《关于提高本市土地垦复基金征用标准的通知》; 3、沪土发 (93)129号、沪农 (93)180号《关于调整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偿费的通知》; 4、沪农委 (93)172号《关于本市调整菜地建设基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5、沪土发 (90)70号《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6、《上海市实施(申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沪府发 (1987)第58号文》; 8、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房(99)第316号、沪财综 (99)第49号。 六、收费标准 1、耕地占用税:6元/平方米,规划道路2元/平方米。 2、土地垦复基金:15元/平方米,规划道路减半征收。 3、菜地建设基金:园艺场90元/平方米。 4、土地补偿费:其他蔬菜地43.20元/平方米,粮棉耕地18/元平方米,非耕地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5、青苗补偿费:虹桥、梅陇,其他蔬菜地3.90元/平方米,粮棉耕地1.62元/平方米。 6、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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