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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桥镇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6日

    一、民房动迁:执行沪府发(2002)13号文,闵府发(2002)8号文,(2004)12号文。
    二、青苗费补偿:粮地:1080元/亩,自留地2600元/亩。
    三、土地补偿费:粮地12000元/亩,自留地28800元/亩,非耕地6000元/亩,30%镇财政,30%村,40%生产队。
    四、集体资产:按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总额,谁投资补偿落实投资者。
    五、劳力安置:
    (1)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在队农业户口按标准由建设单位交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国家规定兑现养老待遇。
    (2)男16周岁至55周岁,女16周岁至45周岁在队农业户口,自己申请,组织批准,公证处公证,自谋职业,按劳动局规定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费。
    (3)男16周岁至55周岁,女16周岁至45周岁在队农业户口除自谋职业外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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