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闵行区推进公共监护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现将《闵行区推进公共监护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民政局

2020717

 

 

闵行区推进公共监护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公共监护人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需要,是坚持和深化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解决特殊老年群体在养老生活中各种实际问题的需要,特制订建立闵行区推进公共监护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一、建立公共监护人制度的基本原则

1.优先原则。公共监护优先关注孤寡老人、特困供养老人等特殊群体,做到重点发现、重点管理、重点服务,兼顾面上其他老年群体监护需求。

2.自愿原则。在公共监护实施过程中,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选择、决定监护行为,不得欺诈、强迫、威胁和违背老年人的意志。

3.申请原则。监护组织应当按照老年人的申请开展公共监护,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协商决定公共监护行为和相关服务内容,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二、建立公共监护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等方式,为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三、公共监护的主要对象

1.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年龄超过60周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2.特殊困难老人。特困供养老人,已失能失智老人,独居(留守)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老人)等。

3.其他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老年人。如心智障碍子女家庭老人、丁克家庭老人、残障人士老人、精神病患者老人、其他等无法找到为其做监护人的老人。

四、公共监护的主要内容

提供长期或临时监护服务,为需要监护人的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权益维护等监护服务,当老年人未来因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保障其在世期间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1.生活照料管理。照管被监护人未来的日常生活,如选择居住场所、护理机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等。

2.医疗救治协助。按照签订的预先医疗指示,代被监护人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康复方案、药物类型、支付医疗费用,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查阅领取病例档案、办理入出医院手续等。

3.财产管理保护。照管财产,领取银行存款,办理银行密码挂失及重置,提前赎回理财产品,领取保险理赔金,保管存折、借记卡、敬老卡、产权凭证、社保卡、账户密匙,维修不动产,缴纳税款,收取财产收益等。

4.权益维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申请社会福利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户口迁移、申领政府救济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非讼和诉讼活动,申请申办监护资格公证,申请司法鉴定,领取医疗诊断书、司法鉴定报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共监护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为被监护人提供公共监护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不以盈利为目,配备一批从事心理、护理等专业特长的社会监护人作为服务支撑,并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熟悉老年人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为有诉讼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法律专业咨询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综合性养老选择和配套转介服务。

3.热爱老年事业,能承担法律监护责任的公益律师参与,优先选择熟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公益律师,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贴心的法律服务。

六、开展公共监护人经费保障

公共监护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促进精细化管理,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保障项目经费来源:

1.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象主要是孤寡老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街镇(工业区)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承担项目所需经费。

2.爱心企业项目认领资金。对象为困难老人、其他特殊老年人,由区慈善基金分会、区老年基金分会或社会爱心企业对接项目,承担项目经费。

3.老年人支付和捐赠资金。对有经济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按合同金额承担或通过财产捐赠经费进行支付。

七、开展公共监护的相关要求

1.签订监护合同。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监护主体、监护内容、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形成固化的工作机制,标明监护事项、探望频次、服务收费;履行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合约条款、争议处理和责任归属等问题。

2.实施监护服务。专业监护组织派人上门服务,解决老人由于身体和智力的逐渐衰退而带来的生活照料、身心保护、财产管理、法律行为代理等问题,有偿、低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老年人监护体制。

3.开展监护监督。建立对监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事务的情况,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提出督促建议;要求监护人履行报告义务;调查监护人的监护事务、监护实施、监护内容、监护收费、监护质量等;综合评估监护人行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4.监护资格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八、公共监护制度的推进与实施

1.成立闵行区公共监护服务组织(20204月—7月)。完成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登记工作。

2.开展公共监护服务与规范的研究(20207月—10月)。结合民政职能,邀请第三方开展公共监护需求调研与服务规范研讨,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公共监护服务规范。

3.开展闵行区公共监护个案服务(20207月—20216月)。根据需求试点开展公共监护服务,为全区推广实施监护积累经验。

九、其他事项

1.《实施方案(试行》推进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则按新的法规执行。

2.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留言

*姓名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验证码  

公众意见

咨询人 意见与建议 回复内容 提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