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闵行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24年4月2日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 闵行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闵行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依照相应程序所作出的决定。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决策事项范围) (一)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与慈善、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由本局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及使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以及本局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权益的工作方案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决策程序制度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依法公开、督导落实、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各科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决策程序要求,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决策事项目录) 办公室(法制科)征求局领导、各部门意见,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年中有新增的,及时调整目录。 第八条 (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形成 第九条 (决策启动) 对列入局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决策提出方不同,分类启动决策程序: (一)局长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二)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决策事项需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开展决策调研起草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做好报请审议、执行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拟定)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定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充分做好沟通酝酿和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文件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视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程序) 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可以通过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程序)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的形成)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策草案。 第十六条 (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 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前,承办部门须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办公室(法制科)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审查,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办公室(法制科)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送审材料) 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意见收集采纳情况以及相关解读材料; (二)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因特殊情况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 (四)办公室(法制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送审材料不符合决策程序要求的,办公室(法制科)可以直接退回承办单位或者要求其补正材料。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正式出台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向局党组会报告。 决策事项需报请区政府批准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按照闵府发〔2020〕18号文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网络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配套政策) 局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关于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及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参照闵府发〔2020〕18号文中规定的配套实施细则严格落实。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并将履行决策程序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问题报告与反映) 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承办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指定承办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认为有必要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决策后评估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开展。 第二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的方式与效力)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承办部门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报请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督导检查) 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纳入局重点工作目标管理,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督导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执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工作) 承办部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局党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推进情况。 办公室(法制科)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报告全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年度目录管理事项落实推进、决策程序贯彻执行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承办部门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未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闵行区民政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闵民〔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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