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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闵行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机管局

闵行区民政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的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闵人社发〔2023〕80 号)文件规定,政府雇员由区委编办负责岗位甄别分类和额度审批,由区人社局负责招录管理和整体薪酬调整工作,由区机管局负责工勤雇员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雇员预算资金,区民政局为政府雇员管理主体单位,各用人单位履行日常管理主责

现结合局政府雇员现状,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提质增效、规范管理”为目标,通过明确岗位分类、规范人员管理、加强考核激励、完善薪酬体系,严格监督管理,把政府雇员纳入各单位干部队伍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范围,提高政府雇员综合素质,努力建立起一支人岗相适、素质良好的政府雇员队伍。

二、工作举措

(一)梳理工作岗位

根据《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人保发〔2017〕18 号)要求,政府雇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服务性事务工作岗位。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梳理政府雇员所在岗位情况,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用人情况,尤其是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具有行政审批权岗位等岗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局党群科备案。政府雇员岗位变动(如雇员类别发生变化)时,须报区人社局、区机管局备案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增设综合窗口雇员类别

综合窗口雇员指在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工作,执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制定规范化管理标准和要求,在区审改办(区委编委、区人社局)认定额度内的文职雇员。其业务和人员日常管理由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其余文职雇员为文职普通雇员。

(三)制定管理细则

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雇员管理细则,规范政府雇员人员管理。管理细则应包括行为规范、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奖励(惩戒)和人员资料、合同签订(解除)管理等内容,日常考勤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闵民〔2023〕59号)执行。各单位管理细则报局党群科备案。

(四)需求定期上报

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提前3个月向局党群科提出招录申请,同时编制岗位招录条件报送局党群科。局党群科汇总各单位用人需求后,拟定招录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区人社局、机管局审核招录。

(五)公开择优招录

政府雇员招录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机管局布置安排。招录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政府雇员招录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无犯罪记录、治安处罚等,无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的问题,无行为瑕疵等;

3.雇用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条件。技术和文职雇员岗位报考者应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且积分满 120 分,年龄 40 周岁或 35 周岁以下,原则上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招录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加强入职审核

经审批同意公开招录的政府雇员,由局党群科对拟招录人员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的要求和表格参照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审要求和表格,主要考察拟录用人员以往工作表现和思想道德素质。考察不限于查阅档案,提供无犯罪证明、征信报告、体检报告,根据需要征求社区意见、原工作单位访谈(或电询)、居住社区表现、心理测试等。拟录用人员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新进政府雇员凭区人社局、机管局的通知单和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

(六)规范试用期考核

新录用政府雇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各单位需安排带教老师进行试用考核,提前(30天)确定试用雇员是否合格,以便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合格人员,带教老师所在单位要(提前10天)告之试用人员,予以劝退。超过试用期,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确定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后,填写《闵行区民政局政府雇员试用期鉴定表》报局党群科,调整为正式政府雇员薪酬。

(八)强化政治教育

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雇员的日常政治教育,深入开展政治理论、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确保廉政教育“全覆盖”。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前培训必谈、岗位调整必谈、群众反映必谈、苗头问题必谈、思想波动必谈、失职失责必谈。建立政府雇员廉政风险档案,对各类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现象和苗头尽早识别、干预、介入、化解,防微杜渐,及时预警。

(九)提升履职能力

1.强化日常培训。将政府雇员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需要,安排政府雇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党风廉政、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等管理培训工作。政府雇员应当服从安排,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2.鼓励自我提升。鼓励在职政府雇员通过学习培训获得学历提升或各类专业职能技术证书,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在额度范围内,根据单位需要和个人现实表现,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党群科审核,党组研究,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机管局审批同意后,文职雇员获得相应技能或职称证书后可聘任在技术雇员岗位;辅助或工勤雇员获得本科学历证书后可聘任在文职雇员岗位。

(十)严格日常管理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严肃工作纪律,督促政府雇员切实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考勤管理,做好本单位月度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落实。

(十一)优化考核评议

政府雇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不超过雇员人数的15%。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结果运用。政府雇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与绩效报酬挂钩,考核奖励分配方案应向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倾斜。

5.政府雇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十二)完善薪酬激励

政府雇员薪酬实行总量管理,包括基本工资部分、考核工资部分、其他薪酬部分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各单位在薪酬分配中,应合理配置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等项目,同时应预留部分薪酬额度用于考核奖励或其他薪酬待遇(如加班费、值班费)等。各单位要合理拉开绩效分配差距,最高绩效差距原则上同一类别雇员之间不得相差一倍,下一层次雇员总薪酬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层次雇员类总薪酬,有效发挥绩效激励作用。每年年底,各单位应将本年度政府雇员薪酬发放明细报局党群科备案。

(十三)畅通退出机制

畅通政府雇员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当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对于违反单位考勤规定、请销假规定等,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考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约定、工作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按时办理退工手续

政府雇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条款执行。

1.政府雇员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局党群科,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工手续。

2.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辞退政府雇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党群科,由党群科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工手续。

3.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把政府雇员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管理范围,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加强政府雇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整体谋划、统筹管理资源,切实做好政府雇员管理监督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加强政府雇员队伍管理作为落实“四责协同”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严从实做好包括政府雇员在内的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不留死角。

3.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政府雇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或者履责不到位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单位予以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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