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民规发〔2025〕3号 闵行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 年)》(沪民养老发〔2024〕17号)、《上海市养老护理员激 励补贴实施办法》(沪民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 步加强本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 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养老服务机构。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 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 务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养老服务人员。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人员包括四类 对象:第一类是指与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指与 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 60岁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第三类是指与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持证专业技术 人员;第四类是指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 服务的65岁以下退休返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二、健全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 (一)薪酬激励机制 1.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 (1)实施养老服务就业补贴。从事医护康复等养老服务一 线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 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三年合同期满后 的一年内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从 事护理服务一线工作的人员按照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2)实施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对第一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 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且从事一线 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满十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0元、20000元的艰苦岗位补贴;对第二类人员中持证上岗的 养老护理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3)实施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对养老 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考评结果,对第一、二类人员中持证(包 括上岗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上岗的 养老护理员,按照每人每月100-200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4)实施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补贴。鼓励养老机构、长 者照护之家的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第一类人 员按照《上海市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实施办法》(沪民规〔202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第二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 家服务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分别给予每人 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 (5)实施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对在养老机构、长 者照护之家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 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专技人 员津贴制度,对第三类人员按照《上海市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实 施办法》(沪民规〔2025〕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第四类人员 中的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中级、 高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的津贴。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对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长者 照护之家除外),从事护理服务一线工作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市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培训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各项养老服务专项培训, 持续提升服务技能水平。对参加相关职业专项能力培训并通过鉴 定考核获得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鼓励各街镇(工业区)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进一步激发学习动力,推动养老 服务队伍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 、健全政府监管体系 (一)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区民政局对区级机构、各街 镇(工业区)对辖区内机构要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 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检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二)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以本市养老服务平 台为依托,加速打造功能齐全的区级养老服务平台,健全养老服 务从业人员信息库,完善人员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达成全区养 老服务人力资源的数据共享,并稳步建立健全人员诚信管理机制, 切实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附则 ( 一)上述除遵循市级文件执行的经费外,其他各项经费列 入区民政局项目预算。 1.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薪酬激励资金,具体资金承担方式: (1)属于区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2)属于街道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3)属于各镇(工业区)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由各镇(工业区)财政全额承担; (4)属于各镇(工业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区、镇(工 业区)按35:65比例承担,区级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2.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激励资金,由各街镇(工业区)财 政全额承担。 ( 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本意见中各类补贴、津贴视 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组成部分而减少原有的薪酬待遇。 (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 上级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 以本意见为准。 ( 四)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闵 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 五)本意见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31日。2025年度本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按照 本实施意见执行。《闵行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 施意见》(闵民规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
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奖励补贴对象包括以下4类人员: 1. 与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且在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60 周岁以下退休返聘人员; 3.与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且在医生、护士、康复、专职社工岗位工作的持证专业技术 人 员 ; 4.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医生、护士、康复、 专职社工岗位工作的65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二、统计时效 1.奖补项目属按月统计奖补资格或金额的,月补贴有效日期 大于等于15天的计为一个月,小于15天的不计入月数。 2.各类人员的补贴起始日期均以入职日期和持证日期中的 较晚者认定。入职日期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签订日期认定; 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日期按发证日期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 日期按批准日期认定。 三、申请形式
1.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由其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统 一申请,养老服务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养老服务机构 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甄别。 2.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明 确申报时间、方式、要求等具体信息。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汇总 本机构申请材料,并按照申报要求,按时报送各街镇(工业区) 初审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四、奖补项目 (一)薪酬激励补贴 1.养老服务就业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3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②从事医生、护士、康复、专职社工岗位工作; ③与所在单位(限同一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 连续服务已满三年;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学校,不含高中)、 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 (3)补贴金额:在三年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按中职学校、 高等院校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享 受上海市市级政策同类项目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 项 目 。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4、5项材料。 2.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 能水平评价证明);③提出申请前,在本区的养老机构、含长者 照护之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或十年的养老护理人员。 (3)补贴金额:养老护理员按满五年、十年,分别给予一 次性5000元、20000元的岗位补贴。养老护理员首次领取满五 年岗位补贴后,在满十年养老护理工作时,可再次申请满十年岗 位差额补贴。申请岗位补贴的人员中,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按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助;退休返聘人员,按补贴标准的 50%予以补助;就业年龄段内从业人员在本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不享受政策补贴;享受上海市市级政策同类项目补贴的人员, 不得同时享受区级补贴项目。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5、6项材料, 其中第5项材料仅需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3.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上岗证、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3)补贴金额:具体奖励金额按照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 机构当年度的考核结果,机构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75-89.9 分、65-74.9分的,护理员绩效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 150元、100元,未参加当年度考核(新设机构除外)或当年度考核结果未满65分的机构不实施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申请绩 效奖励补贴的人员,按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助;就业年龄段内从 业人员在本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政策补贴;享受上海 市市级政策同类项目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绩效奖励项目。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5、6项材料, 其中第5项材料仅需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4.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 能水平评价证明)。 (3)补贴金额:养老服务人员按所持证书等级(初级、中 级、高级、技师)分别补贴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 400元。享受上海市市级政策同类项目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 受职业技能补贴项目。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6 项材料。 5.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4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经本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师专业技 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如持有两类及以上资格证书,以实际 工作岗位申领津贴。 (3)补贴金额: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津贴。享受上海市市 级政策同类项目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专业技术津贴项目。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6项材料。 上述薪酬激励补贴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 “一人一补贴一档案”的原则整理提交,并按项目分类统计明细 表,后附按编码顺序排列的具体材料。 (二)培训激励补贴 1.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证书补贴 对于2025年以后持有养老照护服务内训师、养老照护服务 评估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养老服务陪诊师、老年助浴员等养 老服务人员相关证书的,各街镇(工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街镇(工业区)自行制定。 五、审核发放 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相 关奖补申请资料的审核与认定。 激励补贴资金的具体核拨流程如下: ( 一 ) 申 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各街镇(工业区) 提出奖励补贴申请,申请时应结合奖励补贴项目提交下述书面申 请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单位统一填写并盖章的补贴人员明细统计表; 2.符合补贴时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3.如为劳务派遣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 服务合同,连锁化模式管理运营的机构组织还需提供机构组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关系证明(说明)材料;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保缴纳记录; 6.上岗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专业技术证书; 7.养老照护服务内训师、评估师、陪诊师等相关证书。 (二)审核。 各街镇(工业区)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奖励 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拨付。 区财政局对奖励补贴项目资金进行核定,确认 后将区级承担部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将区 级承担部分的资金拨付给各街镇(工业区),由各街镇(工业区) 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后,再由养老服务机构全额发放给奖补对象。 六 、资金监管 (一)因申报材料有误导致无法享受补贴,不再予以补申报。 若养老服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协助养老服务人员骗取奖补资金, 退还已补资金,取消当事人三年内奖补申请资格、取消涉事机构 其他养老服务人员一年内该项奖补申请资格,并将涉事人员和机 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二)区民政部门负责保存全部申请资料。政策执行过程中, 奖励补贴资金受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管,对 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七、其他 (一)特殊用工形式人员的奖补资格。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或在医生、护士、康复、专职社工岗位工作 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其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性质 的,可以分别参照前四类对象享受同等待遇;其用工形式属于公 司派驻性质的,即相关养老服务公司(或养老服务组织)通过连 锁化模式管理运营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则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分别参照第1、3类对象享受 同等待遇。 (二)明确事业编制人员与政府雇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 奖补资格。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与政府雇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或兼职,均不纳入政策补贴范围。事业编制人 员退休后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服务岗位补贴有效期 起始日期以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的日期为准。政府雇员 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辞去身份或退休后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 业的,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的有效期,可以追溯其在本区养老服务 机构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工龄。
附件: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期间:20 年 月一 月 )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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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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