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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试点工作的通知》民救发〔20068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闵民〔20091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建设,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市民缓解急、难、愁、盼等突出矛盾。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 “要分类、有梯度、广覆盖、保基本”的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政策监管,进一步发挥本区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拾遗补缺作用,对未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或各项帮困政策覆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精准帮扶。

工作目标: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也是缓解社区困难群众急、难、愁矛盾的重要举措。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互助帮扶意识,充分调动社区综合帮扶资源,提高社区互助帮扶能力和积极性。通过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要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社区、处理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进一步维护社区稳定,营造和谐环境。

工作任务:1、帮扶形式2、帮扶标准3、申请审批程序;4、资金监管及使用对全区符合要求的困难对象实施精准帮扶。

三、文件依据

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89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闵民〔2009127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

本指导意见针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一般收入家庭、其他收入较高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罕见病等进行个案帮扶;针对本区部分社区市民中具有较强群体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运用社会参与机制,由制定项目计划书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特定困难群体的需要,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项目帮扶;针对全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共性的特殊困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暂时无法制定相应政策,可以通过社区开展综合帮扶活动协助处置或缓解部分特定对象的生活困难,开展特定帮扶。在重点突出个案帮扶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项目帮扶,适当实施特定帮扶。

有关期限:

2024年1212日至2029年121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帮扶形式

1)个案帮扶:以街镇社区为单位,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困难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2)项目帮扶:主要以项目策划单位为主,针对本区部分社区市民中具有较强群体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运用社会参与机制,由制定项目计划书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特定困难群体的需要,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项目帮扶的范围、标准以及形式等,由制定项目帮扶计划书的单位或组织根据特定困难的需求,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以帮扶协议等形式明确。(3)特定帮扶:针对全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共性的特殊困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暂时无法制定相应政策,可以通过社区开展综合帮扶活动协助处置或缓解部分特定对象的生活困难。特定帮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帮扶计划,落实相应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委托街镇组织社区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统一办理,纳入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范围。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可以由资金、实物、劳务、服务等多种形式综合组成,具体帮扶内容和形式由帮扶方案制定单位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帮扶标准

个案帮扶:按照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低保、低收入、其他一般收入、其他较高收入四类实行分档管理。(1)低保家庭成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的自负自费费用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4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2)低收入家庭(指提出市民帮扶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认定)成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的自负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35%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因病支出型贫困、重残无业生活救助的,可以参照低收入家庭给予帮扶补助。(3)其他一般收入家庭(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罕见病等,因治疗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自负自费费用超过15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2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此类家庭成员因患其它疾病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4)其他收入较高家庭(指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员患大病重病、罕见病等,因自负自费支出巨额医药费(申请之日前一年的医疗费支出超过该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总额),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可纳入区市民困难帮扶,酌情给予不超过40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

因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区户籍困难家庭,根据其家庭类别一次性给予3000-20000元补助。帮困补助金额由困难家庭所属村居、街镇救助部门、区帮扶中心联合评议确认。

原则上,同一个案年内帮扶不超过2次,且全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项目帮扶、特定帮扶的具体帮扶标准由项目组织方制定,并确认书面方案,明确帮扶内容、范围、标准、期限等相关事项。

3、申请审批程序

街镇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帮困互助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完成初审,联合申请人所在村居委组成评议小组对个案进行评议。个案帮扶补助资金在5000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可下放至街镇救助部门,一般在收到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街镇办结审批手续;补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120000元(含)以下的,街镇救助部门每月8号前上报区帮扶中心,区帮扶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4、资金监管及使用

帮扶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划拨街镇指定账户,街镇救助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人(户),次月及时向区帮扶中心上报银行交易明细单。区帮扶中心与街镇对帮扶资金的落实情况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各街镇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区帮扶中心签订《关于社区开展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街镇配套资金协议书》,并在协议签约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划入区帮扶中心专用账户。部分配套资金匹配量较大的街镇可在年内分两次签约、划款。

各街镇应根据日常帮扶和集中帮扶有机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个案帮扶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年底资金结余过多。区帮扶中心每年年底对个案帮扶资金进行结算,街镇当年使用资金应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70%,结余部分可全部结转至下年度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当年度各街镇帮扶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区级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12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