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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农业委员会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9日

委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闵委办(2004)4号文精神,为保证我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闵行区农业委员会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公车私用现象;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用车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实行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 范围对象:
    1、范围:列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2、对象:现任处级(含)以下干部。
    三、 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1、行政机关:
    根据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 处级干部:
    按区标准,直接由财政按月计发至个人交通费补贴账户。
   (2) 科级以下干部:
    A:公务交通费补贴:按区标准,直接由财政按月计发至个人交通费补贴帐户。
    B:公共交通经费:车改后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公共交通经费,应该用于保障集体公务活动,不能用于发放个人的公务交通费补贴。结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实施根据区车改办“关于公共交通经费管理使用的几点说明”办理。
    2、二个集中管理的事业单位:   
    区财政部门按照车改前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人均经费和在编 干部人数,给各委办局核拨交通经费总额,由各委办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属事业单位交通经费的分配方案和使用办法下达各单位。具体分为:
   (1)公务交通费补贴:直接由财政按月计发至个人交通费补贴帐户。
    A:正(付)职实职领导干部标准:
    不得高于机关正(付)科级领导干部标准。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800元;付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550元。
    B:中层以下干部:
    根据公务活动实际状况,由各单位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C:事业单位工人:
    不属于车改范围,不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
   (2)公共交通经费:
    应该用于保障集体公务活动(租车和零星报销)不能用于发放个人的公务交通费补贴。单位的公共交通经费如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各单位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参照行政机关、二个集中管理的事业单位精神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活动状况,编制年度交通经费预算。具体分为:公务交通经费补贴和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二部分,报主管部门审定。
   (1) 公务交通经费补贴:直接按月由单位计发至个人帐户。  
    A: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a)一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闵行区苗圃;闵行区城市肥料管理所)考虑管理范围广,公务活动频繁,每人每月标准为1200元。
   (b)其他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标准为800元。 
    B:其他正(付)职实职领导干部标准:
正职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元;付职每人每月不得高于550元。
    C:中层以下干部:
    根据公务活动实际状况,由各单位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D: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人:
    不属于车改范围,不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
   (2) 公共交通经费:
    应该用于保障集体公务活动,(租车和零星报销),不能用于发放个人的公务交通经费补贴。保留车辆单位,车辆所发生各项费用一并计入公共交通经费(生产性、经营性、特种车辆除外)按年度预算,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 资金来源:
    1、行政机关:财政核拨,总额控制。
    2、二个集中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核拨总额,主管部门调剂平衡。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 其他事项:
    1、公务交通经费使用范围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务活动。
    2、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经费安排不得少于公务交通经费的10%。
    3、干部职务变动的,从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标准。退休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即停止。
    4、所发放公务交通经费补贴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因公派往外地、境外长期工作、内退或病事假半年以上的,暂停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待回本单位正式上班后恢复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
    六、 监督检查:
    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农委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财经科共同实施。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闵行区农业委员会财务经营管理科。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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