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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委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中全面推行警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8日

各基层单位党支部(总支):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委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中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等苗子性行为,促进干部忠于职守、廉洁从政。经研究决定:在农委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中全面推行警示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警示谈话制度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努力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保证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干部形象。
二、警示谈话的范围
农委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处级领导干部属于区有关部门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三、警示谈话的内容
凡有群众反映、举报上述对象中有违反党的纪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违反市、区及农委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属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都要接受农委领导的谈话,以示警戒。
四、警示谈话的程序
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确定对当事人实施警示谈话的,必须经农业党委同意,对领导干部的警示谈话,原则上由农业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区纪委、监委或区委组织部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时应作好谈话记录,填写好《警示谈话记录表》。谈话人应对当事人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指出整改要求;当事人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明确态度,限期整改。《警示谈话记录表》经本人签字后由纪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警示谈话后的处理
对被警示谈话的人员,将根据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大小,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农委系统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七、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对被警示谈话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2004年1月18日

 


附件:


关于对被警示谈话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

1、被警示谈话一次的,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进资格。
2、一年内被警示谈话两次的,扣除当事人3个月奖金及年终目标考核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3、若两年内被警示谈话累计达三次的,即视作两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机关公务员按闵委办(2000)10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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