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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闵行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党内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8日

各基层单位党支部(总支):
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委发[200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各项监督制度能落到实处,农业党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一)农业党委要从大局出发,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凡属农委全局性的的问题和领导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农业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传达学习中央、市、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指示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决定以农业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上报区委的报告和请示。
3、审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定农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机构的设置、调整、撤消及人员的配备。
5、审定推进本单位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负责落实。
6、决定科级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7、决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措施,并负责落实。
此外,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也必须列入会议的议程。
(二)党委会应当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在讨论决定事项时,每个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并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领导个人向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可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
(三)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一)农业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要以农业党委文件的形式发至所属基层单位党组织,并由基层党组织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农业党委每年年底向区委报告一次全年工作情况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按照区委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关本系统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党委对所属党组织的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基层党组织报告反映的问题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关于述职述廉
(一)农业党委、纪委负责人按照规定向党委会进行述职述廉。认真全面地报告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等。
(二)农业党委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基层党组织的述职述廉工作。
四、关于民主生活会
(一)农业党委要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二)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区委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召开之前及时向区委有关部门报告。
民主生活会上,每个班子成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作出认真的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生活会以后,党委要将党员群众所提出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规定如实向区委报告,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四)农业党委、纪委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关于信访处理
(一)农业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对于反映系统内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违反党纪党风问题的信访件,归口农业党委纪委办理。涉及重要问题和疑难信访件的处理,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并听取其意见。
六、关于谈话和诫勉
(一)农业党委要实行谈话制度。通过开展日常谈心活动,使班子内部和上下级之间经常性地交流思想和工作,使之增进了解、增强团结。
(二)党委主要领导要不定期地与党委其他成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情况。对新上任的领导要开展任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诫勉要求并作好书面记录。
七、关于舆论监督
农业党委及各所属党组织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工作。
八、关于询问和质询
(一)农业党委成员有权对党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在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在平时提出;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名提出。
(二)党委对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和处理。对质询人的无理纠缠,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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