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正确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结合闵行区农业委员会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实施部门 根据《规定》和《闵行区关于本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确定由农委办公室负责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农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制定措施,协调事项。具体的操作由农委信息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承担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 (二)责任机构 委属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抓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本工作意见的要求,协助农委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要求 按照《规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从今年5月1日起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申请;11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等形式,将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并制订公布本部门属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目录。从明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此期间,要完成的工作有: (一)梳理信息委属各单位要严格对照《规定》和《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进行梳理。对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按规定的程序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对不确定是否属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经确定属可公范围的,应当立即主动公开。 (二)制作信息公开目录 各单位于2004年6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关电子文档,上报至农委办公室,并在今后适时更新。农委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2005年1月31日前,农委将在各部门的年报基础上形成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三)明确工作职责农委办公室负责编制《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农委政府信息目录》,落实农委公报的制作,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有关事宜;农委信息部门委负责“闵行农业网”网站的改版工作,开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公共查阅室,开设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设置资料索取点,负责全区农业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农委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信息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开栏、电脑、刊物、小册子和宣传单等宣传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 (四)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和《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制定长效管理机制。要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四、工作进度 1、5月20日前,委属各单位明确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指定本单位责任科室和联系人,明确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事项,并报至区农委办公室; 2、6月1日前,委属各单位完成信息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关文档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上报至区农委办公室;3、7月1日前,汇总整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目录,编制《区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讨论稿)和《区农委政府公开信息目录》(讨论稿);召开农委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届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修改。4、11月1日前,全面完成《规定》的实施要求。5、12月31日前,委属各单位上报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5年1月20日前,区农委完成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附件:《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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