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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闵行区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近期,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转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为加强我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区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本区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BSL-1、ABSL-1)和二级(BSL-2、ABSL-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

二、备案条件

(一)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

(二)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或诊断的资质。

(三)实验室应具有与实验活动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实验检测技术装备和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且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具有充分有效的管理权限。

(五)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实验操作及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了解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和生物危害等级,掌握实验操作技术和生物安全技能,熟悉实验室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七)实验室完成了备案自我评估(包含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评估内容)。

三、备案材料

(一)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四)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五)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六)实验室拟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自评估表和自我评估意见(包含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评估内容)

四、办理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材料受理。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以及设立单位所在地为闵行的一级、二级移动式实验室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备案。

(三)材料审核。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管理科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执法大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实验室予以备案,发放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在及时补正后,再予备案。

(四)备案发证。区农业农村委对通过审核的实验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由区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实验室发放《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五、有关要求

(一)本区凡纳入备案要求的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均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备案登记。

(二)各备案实验室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

(三)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变更说明,并更新《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应及时向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备案受理窗口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38-45综合窗口

联系人:孙静华;电话:54136331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505号3楼

(二)备案咨询方式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褚静娟;电话:54460157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633号

 

附件:1.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信息表

2.上海市闵行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自评估表

3.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凭证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1121        


附件1

 

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实验室名称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BSL1 □ABSL1 □BSL2 □ABSL2  

设立单位(盖章)                                    

所在区                                    

联系电话                                    

报送备案日期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适用于本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

2.填表人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明确填表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各项内容。

3.填表前请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等进行认真评估,确保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填表人应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5.本表未经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及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效。

6. 有关栏目空格纸面不够,可另附页。

 

、实验室概况

实验室名称1.2.3

 

设立单位名称

 

实验室类别4

□固定式实验室 □移动式实验室(□自行式 □承载式)

实验室地址5

 

设立单位

法人代表

 

实验室邮编

 

设立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实验室电话

 

设立单位地址

 

实验室传真

 

设立单位邮编

 

实验室负责人

 

实验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验室生物安全

负责人

 

生物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验室建筑面积

m2

 

实验室工作人员数量(人)6

 

实验室建设情况

□新建    □改建    □扩建    □已建

实验活动目的7

□检测 □临床诊断 □科学研究 □教学

□其它(请注明)                    

单位分类8

□动物防疫监督体系 □科研机构 □教育机构 □海关

□企业 □其它(请注明)                        

二、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9

序号

姓名

学位

技术职称

专业

工作岗位

是否参加生物安全专项培训

是否有上岗证10

 

 

 

 

 

 

 

 

 

 

 

 

 

 

 

 

 

 

 

 

 

 

 

 

 

 

 

 

 

 

 

 

三、实验室设施情况

实验室面积11

      平方米 间数      

定向气流

1.有( ) 2.没有( )

实验室主入口门禁系统

1.有( ) 2.没有( )

可自动关闭门

1.有( 2.没有( )

若没有,采用何种出入控制装置:                  

门是否有可视窗

1.有( ) 2.没有( )

入口处生物安全标识

1.有( ) 2.没有( )

洗手池

1.有( 2.没有( )

若有,属哪类 □感应式 □长手柄式 □脚踏式

洗眼器

1.有( ) 2.没有( )

防护区排风是否经HEPA

过滤后排出12

1.有( ) 2.没有( )

窗户

1.有( 2.没有( )

若有,是否有纱窗:1.有( ) 2.没有( )

防节肢、啮齿动物进入的

设施

1.有( ) 2.没有( )

备用电源

1.有( ) 2.没有( )

四、实验室设备及防护装备

(一)主要仪器设备13

序号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1)生物安全柜 □有 □无

 

 

 

 

 

 

2)压力蒸汽灭菌器 □有 □无

 

 

 

 

 

 

3)离心机

 

 

 

 

 

 

4)摇床、培养箱

 

 

 

 

 

 

5)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

 

 

 

 

 

 

6)动物饲养、操作设备

 

 

 

 

 

 

7)其他仪器设备

 

 

 

 

 

 

(二)个体防护装备14

序号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1)手防护装备

 

 

 

 

 

2)躯体防护装备

 

 

 

 

 

3)呼吸防护装备

 

 

 

 

 

4)眼面部防护装备

 

 

 

 

 

5)足部防护装备

 

 

 

 

 

6)其他个体防护装备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15

序号

名称

文件编号

(一)管理手册

1

 

 

(二)程序文件

1

 

 

(三)标准操作规程(SOP)、材料安全数据单、安全手册

1

 

 

(四)数据记录表单

1

 

 

(五)风险评估报告

1

 

 

(六)应急预案

1

 

 

(七)其他

1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16

序号

病原微生物

危害程度分类

实验活动类型

实验活动简要概述

 

 

 

 

 

 

 

 

 

 

 

 

 

 

 

 

 

 

 

 

 

 

 

 

 

 

 

 

 

 

 

 

 

 

 

 

 

 

 

 

 

 

 

 

 

 

 

 

 

 

 

 

 

 

 

七、提交材料清单

1. □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2.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4.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5. □实验室拟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6. □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自评估表和自我评估意见包含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评估内容

7. □其他相关材料                            

 

真实性声明

本备案信息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若有失实或隐瞒,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单位盖章)        

                   

闵行区农业 农村委员会备案意

 

 

 

 

 

 

(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动物病原微生物一级(Biosafety Level 1,BSL–1、Animal Biosafety Level 1,ABSL–1)、二级(BSL–2、ABSL–2)实验室备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具备相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不同实验间,宜作为一个实验室进行备案;如采用不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或者不同主入口控制的,属于不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应分别单独填写申请表。

2. 实验室名称应包括设立单位名称和实验室名称,设立单位名称应与法人资格证明中的名称一致。

3.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定,同时填写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与提交的实验室自评估意见一致,请在BSL–1、ABSL–1、BSL–2、ABSL–2中选择一种在□内划“√”填写。BSL–1、BSL–2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ABSL–1、ABSL–2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 实验室类别请选择固定式实验室或移动式实验室。移动式实验室按移动模式分为自行式和运载式实验室,其中自行式实验室具备机动行驶功能,运载式实验室可借助运载工具实现移动功能。移动式实验室备案需另外提供移动式实验室的出厂合格证明、年度检定合格证明、实验室参数清单。

5. 实验室地址和位置的填写应从省级行政区开始,并填写到具体的楼号、楼层。

6. 实验室总人数应填写在岗工作人员的人数,并与下方“二、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处填写的人数一致。

7. 实验室使用目的可多选,请在适当选项□内划“√”填写,如不属于列出的选项,应选择其他并说明。

8. 单位分类请在适当选项□内划“√”填写,如同时符合“企业”和其他列出的选项,应选择“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属于所列出选项的单位应选择其他并说明。

9. 学位应填写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专业应填写该学位对应的专业;工作岗位应填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运维人员。

10. 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已获得上岗资质的人员应附相关证明。

11. 实验室面积应填写该表格所备案的实验室的总面积和间数,并附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12. 如防护区排风经HEPA过滤后排出,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3.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离心机、摇床、培养箱、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动物饲养操作设备,以及通风橱、超净工作台等。其中:

a)生物安全柜有无情况请在□内划“√”填写,如有生物安全柜,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名称/类型应填写:一级生物安全柜、二级生物安全柜A1、二级生物安全柜A2、二级生物安全柜B1、二级生物安全柜B2,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b)压力蒸汽灭菌器有无情况请在□内划“√”填写,如有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名称/类型应填写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台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等,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c)离心机名称/类型应填写生物安全型离心机、非生物安全型离心机,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d)摇床、培养箱、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动物饲养操作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名称按生产厂家的商品名称填写。

14. 个体防护装备的名称按生产厂家的商品名称填写,个体防护装备包括:

a)手防护装备:乳胶手套、防切割手套等;

b)躯体防护装备:白大衣、手术服、连体防护服等;

c)呼吸防护装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

d)眼面部防护装备:面屏、护目镜、防动物面罩等;

e)足部防护装备:防护鞋、鞋套等;

f)其他。

15. 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文件应按照表格中的分类填入相应位置:

a)管理手册应对组织结构、人员岗位及职责、生物安全及安保要求、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文件架构等进行规定和描述;

b)程序文件应明确规定实施具体安全要求的责任部门、责任范围、工作流程及责任人、任务安排及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与其他责任部门的关系、应使用的工作文件等;

c)标准操作规程应详细说明使用者的权限及资格要求、潜在危险、设施设备的功能、活动目的和具体操作步骤、防护和安全操作方法、应急措施、文件制定的依据等;

d)材料安全数据单是详细提供某种材料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技术通报;

e)安全手册是以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依据制定的快速阅读文件;

f)数据记录表单是记录各种数据的表格样式;

g)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风险评估、每项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等;

h)应急预案应制定应急措施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紧急情况和火灾、水灾、冰冻、地震、人为破坏等意外紧急情况;

i)其他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文件。

16. 病原微生物名称、危害程度分类、实验活动类型应参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其中:

a)病毒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a1.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水平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参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水平进行操作。

a2. 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的实验。

a3.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水平应参照病毒培养。

a4. 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a5. 非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

b)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b1.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2.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b3.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b4.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指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c)真菌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c1.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c2.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3.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c4.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指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附件2

 

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自评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BSL-1 □BSL-2

项目

BSL-1级实验室

BSL-2级实验室

评估结果

实验室

设计

原则

及基本

要求

1.1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

 

1.2 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

 

1.3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1.4 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1.5 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

 

1.6 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

 

1.7 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1.8 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

 

1.9 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1.10 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

 

1.11 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

 

1.12 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1.13 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效学要求。

 

1.14 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1.15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1.16 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的、适用于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设施、消毒灭菌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1.17 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

 

1.18 动物实验室的设计,如:空间、进出通道、解剖室、笼具等应考虑动物实验及动物福利的要求。

 

1.19 适用时,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

 

实验室设施

和设备要求

2.1 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

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

 

2.2 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2.3 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更衣室或更衣柜,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2.4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

 

2.5 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

 

2.6 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

 

2.7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

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

 

2.8 实验室应按功能划分,防止交叉污染

实验室应按功能划分,多个房间组成的实验室应布局合理,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应进行功能分区,各工作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2.9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

 

2.10 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

 

2.11 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2.12 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 m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

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

 

2.13 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

 

2.14 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15 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

 

2.16 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2.17 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2.18 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

 

2.19 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

 

2.20 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

 

2.21 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

 

2.22 必要时,应配备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

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

2.23 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

2.24 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实验室组织

与管理

要求

3.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分工明确。

 

3.2 制定了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3.3 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了生物安全方针和目标。

 

3.4 制定了实验活动标准操作程序

 

3.5 制定了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3.6 实验室各项原始记录清晰、规范,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归档管理

 

注:评估结果可以填写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评估人:                                                               评估时间:                  

 

 

附件3

 

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备案凭证

                                动实验室备字[        ]

实验室

名称

 

实验室

地址

 

生物安全

防护水平

 

实验室 负责人

 

实验室

设立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实验室 主要实 验活动

 

经本机关审查,备案材料齐全,实验室符合备案规定,决定予以备案。请你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生物安全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三份,审核部门、备案部门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附页:

本次备案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上海市闵行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2.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4.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5.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6.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包含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评估内容

7.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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