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农业农村委规〔2026〕2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 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9日 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 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水平,提高区镇两级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奖励资金的使用效能,依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是指行政村围绕“田、林、路、水、宅、村”六大要素,开展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管护、乡村美化优化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的行政村,空壳村和5年以内(含)拟动迁村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区、镇两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筹集的,用于奖励行政村人居环境管护的专项资金。 未纳入本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其基础人居环境管护由属地街镇负责保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作为奖励资金预算管理主体,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评估、拨付、清算等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区级长效管护奖励资金预算,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奖励资金下达,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区交通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护效果评估和指导等工作。 街镇负责按时足额配套镇级奖励资金,指导和监督行政村规范使用资金。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级下达任务组织开展全区“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确定区级美丽庭院“示范户”评选标准。区级财政对新建成且成效维持一年以上的区级美丽庭院“示范户”,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按以下基准安排奖励资金: (一)“一般行政村”500元/户; (二)“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700元/户; (三)“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创成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村)片区创成村”900元/户。 第八条 本细则第七条所称“户”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有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户; (二)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但有用地批文(或建房审批表)的; (三)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无用地批文(或建房审批表),但客观存在的农民自建房; (四)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农民自建房。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村户数动态更新工作,街镇对行政村户数进行统计核查后,将总户数、变动情况说明加盖街镇公章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汇总街镇上报户数后,随机选取不低于20%的行政村进行实地确认,发现户数统计不准确的,在当年度农村人居环境长效评估中酌情扣分。 第十条 区镇两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具体使用范围: (一)村内绿化养护、村内道路的保洁及养护(不含镇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公益林); (二)农村公厕、垃圾箱房等环卫设施管护; (三)宅前屋后、自留地、村庄公共区域环境管护; (四)农村架空杆线序化; (五)公共服务设施维护; (六)其他农村人居环境管护。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分配以管护实效为导向,60%为基础资金实行全额给付,40%结合管护实效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奖励。 对于差异化奖励部分,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估等次,按100%、80%、60%和0%的比例拨付。资金扣减部分,依据实效评估结果,择优选取 10 个行政村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管护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开展管护实效评估,评估结果抄送区乡村振兴办各成员单位。管护实效评估操作方法如下: (一)日常管护(100分) 区农业农村委、交通委、卫生健康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结合行业要求,依照日常管护评价标准对村庄人居环境管护成效进行评估打分,按下列权重计入总分: 区农业农村委(30%)、区交通委(20%)、区卫生健康委(15%)、区绿化市容局(20%)、区水务局(15%)。 (二)特色亮点(10分) 存在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成效突出,如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暗访测评成绩位列全市前列,年度形成在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及模式经验的; 2.开展庭院(小三园)美化绿化,有效固化“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工作成效的; 3.积极响应并推进全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年度重点工作且成效显著的; (三)负面清单 出现管护资金使用不规范 、示范村市级复核未通过、安全事故等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和负面事件的行政村,列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区级奖励资金通过区对镇财力结算下达至各镇(浦锦街道资金安排至街道年初预算),实施跨年度拨付,即:当年预拨60%基础资金,其余奖励资金次年根据各行政村上一年度评估结果进行拨付。 街镇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奖励资金。未按规定配套,取消下年度区级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街镇应当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行政村,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迟拨。各行政村在使用长效管护资金时,应当保留档案材料以备审计、检查和追溯,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拨付凭证、签收单等。 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工作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开展日常指导,发现问题即时上传区一网统管平台,并督促街镇和村整改。 区交通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区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开展巡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鼓励各行政村结合实际运用多样化乡村治理方式,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庄环境自治积极性。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2022〕33号)同步废止。
附件: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评估标准 附件
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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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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