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农业农村委规〔2025〕3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 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闵行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市级“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建设项目; (二)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村)片区项目; (三)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 (四)区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五)其它由中央、市级、区级乡村振兴资金支持,在本区行政村范围内开展的公建配套提档升级和乡村绿化美化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支持范围应当严格遵守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支持: (一)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法律法规的; (二)违规举债搞建设,留有资金缺口,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和新增村级债务的; (三)搞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搞“形象工程”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和存在风险隐患等情况的。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区级联审,开展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检查,监督指导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科委等根据职责对项目申报、建设和验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编制项目申报实施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筹集、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组织镇级验收。 鼓励村级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协助做好建设需求征集、民主决策、宣传引导、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原则上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市区评审、立项报批的工作流程: (一)村级申报。 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全面收集村域内符合项目支持范围的建设需求。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建设需求后,向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村民决议书。 (二)镇(街道)初审。 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相关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设需求后,按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建设目标进行统筹,并编制建设方案。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规建、城建等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镇(街道)部门初审通过,通过镇(街道)决策程序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正式行文申报。 (三)项目评审。 1.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委受理镇(街道)申报后,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区级部门开展实地勘察和会议研讨,对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联审。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道)出具区级联审意见。镇(街道)根据区级联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至区相关部门全部同意。 评审通过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由区农业农村委在项目储备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将当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涉及需市级评审的项目提交市级评审。 2.市级评审:市级项目根据市级要求接受市级评审。 (四)立项报批。 建设方案通过区级评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批,同步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六条 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加盖镇(街道)公章的申请文件(含配套资金承诺); (二)相关乡村建设项目申报书(根据需要提供); (三)村民决议书; (四)项目方案,以及项目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图等相关设计图纸; (五)镇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资产核查等书面意见; (六)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实施和变更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后,镇(街道)应当依法开展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的相关规定实行财务监理制度。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中期检查。代建单位应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意见,严格落实整改。 第九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项目论证、设计等前期管理,严格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统筹,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 严格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按照本细则附件2办理。 项目变更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以拆分、多次变更等方式刻意降低审批层级的,不予认可。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由镇(街道)完成镇级竣工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正式行文申请区级综合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加盖镇(街道)公章的区级验收申请及镇级竣工验收结果报告; (二)开竣工报告; (三)如涉及项目变更应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它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收到镇(街道)验收申请后,组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实地踏勘验收。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区级联合验收的参考。 区农业农村委将相关区级部门会审意见反馈镇(街道),并督促整改。整改落实结果经相关区级部门书面确认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市级项目由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委配合接受市级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中扣除市级(中央)补贴的部分,由区承担60%、镇承担40%。鼓励开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的探索。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至镇(街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在未开工之前,不得拨付工程款。开工实施后,首次下达资金原则上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30%的启动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下达至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50%的进度款; (三)项目通过区级综合竣工验收后,下达至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70%的进度款; (四)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和审价后,下达决算资金,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决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后,由代建单位或部门结合项目进度申请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拨款时,由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首次拨款时需要);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首次拨款时需要); (三)施工承包合同(首次拨款时需要); (四)财务监理审核意见; (五)镇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款付款审核按照闵行区财务监理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可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五)不按时进行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 (六)在巡视审计中发现问题,提出暂停拨款的。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村应及时公布项目建设情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镇(街道)应按照“建管并举”原则,加强对项目管护的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所在村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和建设成果巩固。 第二十条 区相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当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及时将申报批复、预算编审、采购招标、合同文件、工程施工、过程监管、验收决算(结算)、资产移交、固定资产账务、管护制度等档案资料归档整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等时,街镇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上报区农业农村委,若涉及多拨付资金的,应当主动及时退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文件执行。本细则自2025年1月29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流程图 2.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流程 3.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民决议书 4.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验收参考及行业指导分工 5.区级会审意见反馈表
附件1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流程
一、项目变更定义 项目变更指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村民诉求等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以及人工费、材料费等价差的调整; (六)相关政策性文件调整引起的价款变动,以及因规划、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甩项; (七)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二、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变更和材料归集的第一责任人,对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建立健全必要性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变更中的重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编制确定变更实施方案,建立变更管理台账,及时归集变更信息。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明确变更原因,界定责任单位,在合同中设置违约造成变更的惩罚性条款。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导致的设计变更。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有相关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变更审批 (一)初步审核 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收集汇总,组织参建单位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核实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2.评估对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的初步影响; 3.评估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原合同范围。 (二)初核资料 1.变更图纸或技术说明; 2.变更费用估算/预算书; 3.工期影响说明(根据需要提供); 4.现场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分类分级复审 根据项目变更具体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财务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闵财绩〔2025〕18号)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四、变更实施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未经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现场执行: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文件、图纸和方案组织施工。 监理监督: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全程旁站,确保按批准要求执行,记录实际发生情况。 五、变更验收 (一)现场签证 1.变更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限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确认单》。 2.监理单位详细记录变更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人工、机械、持续时间等,相关支持资料包括验收记录、照片、测量数据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各方确认 参建各方对签证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核实,签字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 (三)资料归档 1.变更申请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 2.变更指令及相关技术文件; 3.工程变更确认单(各方签认); 4.变更费用审核表/补充协议。 六、相关责任 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将发包范围外的工程内容以项目变更的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责令改正。已实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应审批未审批的工程变更,或者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金额未经原批复部门重新批复的,所增加的投资额不予认可,造成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非因不可抗力造成返工、拆改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并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过错发生的工程变更,由过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关责任。 (六)对在项目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流程
附件3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民决议书 镇(街道) 村 (盖章)
附件4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验收参考及行业指导分工
一、立项及资金管理(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对建设情况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落实市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情况,牵头财务监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二、规划及用地审查(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提供负面清单指导,确保项目涉及土地、建筑符合已批复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完成报批手续。 三、道路、桥梁及停车场修建(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交通委)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完善村内路网、桥梁贯通,路面保持完好,满足排水需求,有条件的可适当配置绿化、设置路灯等。按照行业标准设置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立足村民需求与规划要求,指导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停车场。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四、村容村貌改造(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 指导宅前屋后整洁,杂物集中堆放、统一处理,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自留地内无乱搭建、无小粪坑。配置各类标识标牌符合村庄总体风貌要求。村内公共区域“小三园”(小菜园、小花园、小果园)种植整齐,矮墙、道路分割有序,形成“一园一栅栏”特色风貌。农村架空线布线整齐有序,结合行业标准,无垂落和“飞线”等现象,乡村燃气、综合管线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配置满足村民使用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五、水环境治理(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水务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区域内水环境治理工作,满足乡村环境提升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六、绿化及市容环卫设施(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备,管护机制健全。审查区域内公共绿地、林地内建设项目的方案,指导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七、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等)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为老服务设施,村级医疗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满足村民基本使用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八、生态环境保护(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以及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满足乡村生态环境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九、文旅及体育研学(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教育局等) 结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与各条线等融合发展,助力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结合本区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指导区域健身设施项目的设置和布局,助力开发和培育体育市场。指导各类研学资源协同发展,落实研学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十、科技创新建设(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科委) 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助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科技创新主体的培育和服务。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附件5
区级会审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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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