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闵行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5年8月18日—9月18日 征集方式:来信来函请寄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发展科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412号1312室,邮编:201199) 邮件反馈:xczxtjb@shmh.gov.cn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54136320 区农业农村委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闵行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市级“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建设项目; (二)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村)片区项目; (三)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 (四)区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五)其它由中央、市级、区级乡村振兴资金支持,在本区行政村范围内开展的公建配套提档升级和乡村绿化美化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第三条 项目支持范围应当严格遵守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支持: (一)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法律法规的; (二)违规举债搞建设,留有资金缺口,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和新增村级债务的; (三)搞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搞“形象工程”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和存在风险隐患等情况的。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区级联审,开展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检查,监督指导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区规划资源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建管委、民政局、卫健委、体育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科委等根据职责对项目申报、建设和验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编制项目申报实施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筹集、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组织镇级验收。 鼓励村级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协助做好建设需求征集、民主决策、宣传引导、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原则上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市区审定、立项报批的工作流程: (一)村级申报。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全面收集村域内符合项目支持范围的建设需求。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建设需求后(涉及“小三园”等的项目,还应当征得村民同意),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向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村民决议书。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相关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设需求后,按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建设目标进行统筹,并编制建设方案。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规建、城建、科信、环保、农发、水务、绿化等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镇(街道)部门初审通过,通过镇(街道)决策程序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正式行文申报。 (三)项目评审。 1.区级联审:区农业农村委受理镇(街道)申报后,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区级部门开展实地勘察和会议研讨,对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联审。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道)出具区级联审意见。镇(街道)根据区级联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至区相关部门全部同意。 2.市级评审:市级项目根据市级要求接受市级评审。 (四)立项报批。 建设方案通过区级联审后,根据区级财政承担的额度履行以下程序: 1.区级财政承担5000万以下的,镇(街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提交区发改委审批,同步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2.区级财政承担5000万(含)以上的,由镇(街道)提请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提交区发改委立项审批,同步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六条 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加盖镇(街道)公章的申请文件(含配套资金承诺); (二)相关乡村建设项目申报书(根据需要提供); (三)村民决议书; (四)项目方案,以及项目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图等相关设计图纸; (五)镇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资产核查等书面意见; (六)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实施和变更 第七条 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后,镇(街道)应当依法开展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的相关规定实行财务监理制度。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中期检查。代建单位应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意见,严格落实整改。 第九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项目论证、设计等前期管理,严格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统筹,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 严格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按照本细则附件2办理。 项目变更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以拆分、多次变更等方式刻意降低审批层级的,不予认可。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由镇(街道)完成镇级竣工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正式行文申请区级综合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加盖镇(街道)公章的区级验收申请及镇级竣工验收结果报告; (二)项目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三)如涉及项目变更应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它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收到镇(街道)验收申请后,组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实地踏勘和验收会审。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区级联合验收的参考。 区农业农村委将相关区级部门会审意见反馈镇(街道),并督促整改。整改落实结果经相关区级部门书面确认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市级项目由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委配合接受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批复。根据《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审计报告。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结果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项目中,由区承担60%、镇承担40%;市级项目中,扣除市级补贴的部分,由区承担60%、镇承担40%。鼓励开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的探索。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至镇(街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在未开工之前,不得拨付工程款。开工实施后,首次拨付资金原则上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30%的启动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拨付至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50%的进度款; (三)项目通过区级综合竣工验收后,拨付至不高于批复金额(除镇承担部分以外)70%的进度款; (四)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后,拨付决算资金,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决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后,由代建单位或部门结合项目进度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拨款时,由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首次拨款时需要);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首次拨款时需要); (三)施工承包合同(首次拨款时需要); (四)财务监理审核意见; (五)镇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接到镇(街道)拨款申请后,根据情况分别办理: (一)2024年1月1日以后立项,且建安费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区农业农村委报区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按流程支付; (二)其它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用款计划后,按流程支付。 第十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可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五)不按时进行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 (六)在巡视审计中发现问题,提出暂停拨款的。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项目移交所在村,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依法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村应及时公布项目建设情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镇(街道)应按照“建管并举”原则,加强对项目管护的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所在村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和建设成果巩固。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申报批复、预算编审、采购招标、合同文件、工程施工、过程监管、验收决算(结算)、资产移交、固定资产账务、管护制度、前后图片对比等档案资料归档整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文件执行。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流程图 2.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流程 3.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民决议书 4.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验收参考及行业指导分工 5.区级会审意见反馈表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1
附件2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基本流程
一、变更提出 (一)变更提出方及原因 1.建设单位:因功能调整、规划变化、资金变动等主动提出; 2.施工单位:因施工困难、发现设计/勘察问题、优化建议、材料设备变化等提出; 3.设计单位:因设计优化、错误修正或配合现场情况提出; 4.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情况或规范要求提出建议。 (二)申请形式 变更申请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明确描述变更内容、原因、依据和预估影响(费用、工期)。 二、 变更审批 (一)初步审核 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收集汇总,组织参建单位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核实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2.评估对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的初步影响; 3.评估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原合同范围。 (二)初核资料 1.变更图纸或技术说明; 2.变更费用估算/预算书; 3.工期影响说明(根据需要提供); 4.现场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分级复审 项目变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财务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闵财绩〔2025〕18号)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具体如下: 1.重大项目变更:资金量调整超过批复金额5%,且金额超过300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审核; 2.较大项目变更:资金量调整超过批复金额2.5%(含)、低于5%(含),且金额超过100万的,由镇(街道)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 3.一般项目变更:未达到重大、较大项目变更标准的,由镇(街道)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项目变更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明确变更内容、范围、执行要求、费用和工期处理原则。 三、 变更实施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未经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现场执行: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文件、图纸和方案组织施工。 监理监督: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全程旁站,确保按批准要求执行,记录实际发生情况。 四、 变更验收 (一)现场签证 1.变更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限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确认单》。 2.监理单位详细记录变更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人工、机械、持续时间等,相关支持资料包括验收记录、照片、测量数据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各方确认 参建各方对签证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核实,签字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 (三)资料归档 1.变更申请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 2.变更指令及相关技术文件; 3.工程变更确认单(各方签认); 4.变更费用审核表/补充协议。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变更基本流程图 附件3 村民决议书 镇(街道) 村 (盖章)
附件4 闵行区和美乡村建设验收参考及行业指导分工
一、立项及资金管理(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开展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对建设情况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落实市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情况,牵头财务监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二、规划及用地审查(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提供负面清单指导,确保项目涉及土地、建筑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完成占补平衡并取得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三、道路、桥梁及停车场修建(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交通委)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完善村内路网、桥梁贯通,路面保持完好,满足排水需求,有条件的可适当配置绿化、设置路灯等。按照行业标准设置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立足村民需求与规划要求,指导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停车场。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四、村容村貌改造(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 指导宅前屋后整洁,杂物集中堆放、统一处理,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自留地内无乱搭建、无小粪坑。配置各类标识标牌符合村庄总体风貌要求。村内公共区域“小三园”(小菜园、小花园、小果园)种植整齐,矮墙、道路分割有序,形成“一园一栅栏”特色风貌。农村架空线布线整齐有序,结合行业标准,无垂落和“飞线”等现象,乡村燃气、综合管线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配置满足村民使用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五、水环境治理(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水务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区域内水环境治理工作,满足乡村环境提升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六、绿化及市容环卫设施(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备,管护机制健全。审查区域内公共绿地、林地内建设项目的方案,指导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七、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体育局等)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结合行业标准,因地制宜指导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为老服务设施,村级医疗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满足村民基本使用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八、生态环境保护(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统筹区域内本条线项目资源,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以及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满足乡村生态环境需求。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九、文旅及体育研学(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区教育局等) 结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与各条线等融合发展,助力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结合本区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指导区域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助力开发和培育体育市场。指导各类研学资源协同发展,落实研学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十、科技创新建设(行业指导与验收部门:区科委) 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助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科技创新主体的培育和服务。提供负面清单指导。
附件5 区级会审意见反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