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街镇农业管理部门,委属相关单位: 为促进闵行区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及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提高农业机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补贴购置农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5号)《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规〔2024〕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央、市、区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 二、农机购置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一)补贴对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两类,不在补贴范围内的购机申请,区、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操作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属地农业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购机者提交申请,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 2.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技中心”)按年度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复审,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复核。由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告知购机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由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 3.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完成购机后,将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等能够反映农机唯一性的信息)、上牌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及时送交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并通过“上海农机补贴”手机APP小程序或办理服务系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签字确认。 4.由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对农机进行逐台核验。区农技中心根据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农机核验信息等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完成后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中央、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以往年度录入但尚未兑付的资金。 5.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购机者应落实“谁使用、谁养护”责任,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资质、按规程作业,做好农机日常维护。 (二)牌证管理类补贴农机购置后,购机者应当按规定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区农技中心、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对补贴农机的使用开展检查,购机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原则上每年4月份对牌证管理范围内农机组织开展年检,农机年检结果作为农机处置依据。 (四)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结合农时做好农机调配,区农技中心统筹全区调度。需跨区作业的,报区农技中心审核,并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五)购机者应确保农机的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发动机号码和底盘号/机架号钢印、反光标识等完好无损,因客观原因导致相关标识缺损无法识别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报备并抄送区农技中心。 四、农机处置 补贴农机处置更新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高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支持引导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新型农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本区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一)处置范围。 区内使用中央、市、区级财政补贴购置的农机,覆盖区内所有享受补贴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民。 (二)处置类型。 主要包括报废、转让及转性。处置的机械类型主要包括动力机械(拖拉机)、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等)、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及配套、包装机械等)、耕整地机械(各类旋耕机、犁、耙等)、种植施肥机械(播种流水线、条播机、插秧机、直播机等)、田间管理机械以及农用北斗驾驶系统等。 (三)处置权限。 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其余农机处置由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审批。 (四)处置标准 1.报废:涉及农机报废补贴的农机按《关于印发〈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国家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5〕100号)要求执行。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和《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执行。 2.转让:未达年限闲置,确需处置的农机,经区、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3.转性(拖拉机):因粮食生产作业需要,拖拉机从耕整地用途转性为田间转运用途,需到区农技中心备案,并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五)审批流程。 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6月受理处置申请,具体如下: 1.提出申请。机主提交《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处置申请表》及佐证材料(牌证或农机身份信息),向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核发的牌证,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农机身份信息。处置起止时间为购机发票标注日期至申请处置日期。 2.逐级审批。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签字盖章报区农技中心,区农技中心联合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成立农机处置复核小组,进行材料复核和现场核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终审。 (六)分类处置 1.报废: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由市指定企业回收并依法注销牌证。其中享受区级叠加补贴的农机,区级补贴部分应按比例回收残值上缴国库;无区级补贴的农机,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2.转让:经区、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本区内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转让农机,需经第三方评估界定产权后方可转交所有权,新购机者按原购机的自付比例支付转让资金,并办理牌证转移登记相关手续。其余情况需委托第三方公开出售,扣除相关评估、处置等费用后,按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回收残值,并通过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3.转性:经审核通过,拖拉机由耕整地转变为田间转运用途的,由申请购机者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牌证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七)归档备案。补贴农机处置结束后,由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处置结果并做好材料归档。 五、监督管理 (一)购机者为补贴农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机的日常管护、规范使用和信息上报。同时要进一步夯实区、镇、村、经营主体四级农机安全监管员职责,强化补贴农机网格化监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每台享受补贴的农机都有人管、有人查,实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二)严格落实街镇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购机者安全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建立全年常态化农机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紧扣春耕备耕、“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常态化开展农机安全巡查和补贴农机使用专项检查,实现监管全覆盖。重点核查补贴农机闲置、转卖、挪用等违规行为,同步排查整治农机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年度实地抽查制度,对照补贴档案逐台核对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关键信息,确保“机、证、人、地点”四相符,严守农机安全底线,规范涉农补贴资产规范安全使用。 (三)依托全国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物联网平台,为补贴农机建立“电子身份证”,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并完善纸质档案,确保账实相符。 (四)购机者在补贴农机购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拆解组装、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工作指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从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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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