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工作 > 闵行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1日

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规范和统一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中的评判标准,维护各类农业组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当权益,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执行和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有关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农机化发展实际,修订本审批标准。

一、购机补贴对象的认定

根据《关于做好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产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购机补贴对象的明确规定,补贴农机具的申请者须是在闵行区注册成立的各类农机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和蔬菜合作社等农业组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贴农机具的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9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涉农财政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19〕2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补贴农机具必须是在当年度“国家和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机具。除重点推广农机外,非“目录”内的购机申请,区、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批。

三、补贴农机具的审定

(一)补贴机具优先顺序:街镇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农机配置情况、配置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购机申请的审批工作,做到确保农业生产、控制农机总量的原则。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应以“稳定粮食生产机械,重点发展蔬菜生产机械,兼顾统筹其它农业装备”为原则,具体优先级排序如下:

粮食类大型动力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示范点);

市、区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

③蔬菜动力机械及生产机械;(通过绿色认证,创建生态循环示范基地、绿色基地、机器示范点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④其它农机装备(插秧机、收割机、田园管理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等);

⑤引进试验农机装备。

(二)补贴农机具申请、审批流程

农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à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本镇产业发展需求和农机配置数量要求审批签字盖章(对审批不通过的机具说明原因)à报送区农技中心农机管理科à区农机管理科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和本审核标准审定à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管理科复核à结果反馈到镇农业服务中心à镇农业服务中心反馈到补贴机具购机申请单位à同时对审核通过与不通过的清册和原因按规定进行公示à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农业组织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生产作业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相应补贴农机具的购机申请。对于不符合规模经营要求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购机申请,区、街镇农机管理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进行删减调整。

(三)大型动力类农机具配置标准

1.根据我区农机化发展和农业机械装备配备的实际情况,大型动力类农机具主要包括:(155马力及以上的大型拖拉机;2)各型粮食类联合收割机;(3)各型插秧机;(4)各型自走式植保车;(5)粮食烘干设备;(6)市农机办或区农业农村委规定的其它农机装备。

2.配置标准:鼓励发展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补贴机具使用效率,除烘干设备外,大型农机具由农机合作社购置。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区级补贴资金的购机者按照《上海市主要农业机械配置参考标准》(详见附表1)对购机者资质条件、生产需求必要性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汇总上报。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具体规定如下:

170马力及以上的大型拖拉机按每台作业量不低于350亩的标准配备。存量用于田间转运的拖拉机不计入台作业面积的标准配备数内,但经相关专业部门检测废气排放超标的,报执法队后强制报废。拖拉机配套农具,与存量拖拉机配套比不超过1:3,配套农具(水田埋茬耙、旋耕机、驱动耙、开沟机、铧式犁等)。

2)各型粮食类联合收割机按每台作业量不低于500亩的标准配备。

3)各型高速插秧机按照每台作业量不低于400亩的标准配备。

4)各型自走式植保车(喷杆式喷雾)按每台作业量不低于600亩的标准配备。

5)粮食烘干设备必须提供相应的用地备案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或相应的房屋使用(租赁)权证材料,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房屋为合规用房,按每吨/批次的装机量覆盖面积不少于30亩配置。

6)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每万亩不超过4台。

(四)其它农业机械配置标准

1.蔬菜生产拖拉机,按台机作业效率不少于150亩/台配置。

2.蔬菜生产用的播种机、田园管理机、起垄机、覆膜机、开沟机、中型以上植保机、旋耕机等中小型农机具按一场一台配置,功能相近的蔬菜农机具不重复配置。

3.对于使用频度较低又不可或缺的农机具(如:菜地深翻机、旋耕灭茬机、高档藤蔓粉碎机、大马力大棚拖拉机、蔬菜移栽机等),由街镇协调开展合作社之间农机作业互助合作。优先装备农机合作社和蔬菜机械化示范点,并按区域服务面积标准进行配置。

其它农机装备的配置标准按行业标准和产业实际进行配备。如市农机管理部门对上述补贴农机具配置标准有新的调整,则以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属各级农业机械示范点建设的农业企业,对其农机配置需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

(五)审定及获批标准

1.申请组织的种植或养殖行为必须符合市、区、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其经营土地的规定用途规范种养,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

2.大型动力类农机具的申请者只能为我区范围内的农机合作社,对于其它农业组织的申请,区、街镇农机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不得以农机合作社名义申请大型农机具补贴。

3.上述大型动力类农机具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各农机合作社的服务面积进行配备,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总量和配置标准对于农机合作社的申请按标准进行审批。根据农机拥有量的现状,单机作业任务重者优先。对由于农机示范点建设等原因配置数量已超标的农机合作社、园艺场,如需申请相关机械的更新,将采取“报废一台审批一台”的更新办法,严格控制机具数量。

4.对于当年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具,参照GB/T16877-2008 拖拉机禁用与报废, 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 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执行;如确实不能使用的,由街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农机具进行报废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新,报废农机具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残值评估清算后按补贴比例拆分。

(六)重点推广和引试机械

重点推广机械和引试机械目录每年由区农机管理部门报请区农业农村委确定机具种类,具体审批原则如下:

1.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将实行补贴,街镇农机管理部门满足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组织的申报。

2.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的分配,以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申请为依据,区农机管理部门审定。

3.引试农业机械的种类与分配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镇实施。

4.被列入市、区级示范点的合作社,购置配置标准外的农业机械,需一事一议并说明原因。

(七)街镇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的其它情况

1.申报的农业机械装备不在当年度中央和市下发的补贴农机具一览表内的。

2.出现补贴机具外流、遗失、被盗,逃避机具监管,不在闵行区地域范围使用作业的情况,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予审批。

3.出现因非技术状况原因而实际停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同类型号或用途的农业机械装备的。

4.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于即将撤销、关停、转让等情况,或在当年度补贴农机购置申请截止日之前还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手续而申请补贴农机具的。

5.对于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植保车、装载机等大型机动农业机械装备或市、区两级农机监理部门要求的必须具备驾驶证、操作证或上岗证等相关资格证明的农机装备,必须做到“一机对应一证”。农业组织在申请此类农机装备时无法提供本农场农机手相应证件或证件数量与申请数量不符的。

6.农业组织无完整的补贴农机具登记管理台账或出现漏登、错登等情况,区、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又申请购置补贴农机具的。

7.农业组织由于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的不足,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保养和保管补贴农机装备,造成或可能造成机具损失或损坏的,经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指出仍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是无法达到要求的,暂缓申请购置补贴农机具资格。整改合格后再恢复补贴资格。

8.被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管理科列入负面清单、出现区农业农村委所属各条线负面通报、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等的农业组织。

9.安装了北斗系统的大中型机具,发生报废更新时。合作社应当及时上报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再由街镇农机管理部门统一联系厂家进行拆装在后续更新的机具上。如出现私自将北斗系统拆除,造成北斗系统无法使用、遗失等情况的。经镇农机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将勒令整改补齐或全额赔偿。

四、补贴农机具的审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规〔2021〕9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涉农财政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19〕2号)的相关规定,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为农机购机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下属农机管理部门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机补贴计划制定、购机申请受理、审批和实施工作。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农业合作组织,街镇农机管理部门也应制作书面名册,注明不通过的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农机管理部门。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和界定、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预算编制、重点推广农机和引试农机的确定、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和农机购机补贴资金的清算;汇总全区农机购机补贴资金报区农委及市农机管理部门,复核并将当年度农机购置计划通过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机组织名称、购机数量明细和购机补贴金额等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名单机具品种与理由等一并同时公示。

以上标准为街镇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和区级复核时参照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区农委和区农机管理部门。

 

 

附表1:

上海市主要农业机械配置参考标准

序号

机具种类

配置标准值

1

用于粮油生产的拖拉机

每350亩不超过1台

2

用于蔬果生产的拖拉机

每150亩不超过1台

3

水稻插秧机

每400亩不超过1台

4

水稻直播机

每450亩不超过1台

5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每500亩不超过1台

6

喷杆喷雾机

每600亩不超过1台

7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每万亩不超过4台

注:1.上述配置标准按照各区、市属单位当年水稻种植面积和当年年底机具拥有量测算,同一地块反复作业不重复计算。2.用于粮油生产的拖拉机指的是,在粮油生产过程中,在田间进行耕整地作业的拖拉机,不包括仅用于田间转运的拖拉机。3.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上海市主要农业机械配置参考标准》,对地块小、距其它产区远、种业科研等特殊情况,给予必需的农机配置。如需调整配置,需经区农业农村委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备案。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