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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闵行区补贴农机具购置申报审批标准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6月6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中的评判标准,维护我区各类农业组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当权益,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实施,区农机管理部门以《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和《关于做好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产及监管工作的通知》(闵农委〔201420号)为依据,结合本区域农机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经验制定本审批标准。

一、购机补贴对象的认定

根据《关于做好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产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购机补贴对象的明确规定,补贴农机具的申请者必须是在闵行区注册成立的各类农机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和蔬菜合作社等农业组织以及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以所在村的名义申请,不在家庭农场形成资产),任何个人不得申报补贴农机具。

二、补贴农机具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产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补贴农机具必须是在当年度国家和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机具,范围之外的农机具皆不享受本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于超出目录范围之外的购机申请,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批。

三、补贴农机具的审定

(一)补贴机具优先顺序: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配置情况开展补贴农机具的申请受理工作。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应以优先确保粮食生产机械,重点发展蔬菜生产机械,兼顾统筹其它农业装备为指导思想,具体审批顺序如下:

①粮食类大型动力农机装备(示范点、农机合作社);

②市、区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粮食烘干设备、自走式植保车)

③蔬菜动力机械及生产机械;(其中通过标准园创建的合作社和申报创建标准园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④其它农机装备(插秧机、收割机);

⑤引进试验农机装备;

区农委和区农机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本区当年度农机化发展的要求和任务做出具体指示和调整。

(二)补贴农机具申请、审批流程

农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本镇产业发展需求和农机配置实际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机具说明原因)后→报送区农技中心农机管理科→区农机管理科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和本审核办法(标准)再次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到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反馈到补贴机具购机申请单位→同时对审核通过与不通过的清册和原因按市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农业组织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生产和作业内容以及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相应补贴农机具的购机申请。对于不符合农业组织实际经营和生产情况和规模的购机申请,区、镇农机管理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进行删减调整。

(三)大型动力类农机具

1.定义:根据我区农机化发展和农业机械装备配备的实际情况,大型动力类农机具主要包括:

55马力及以上的大型拖拉机;

②各型粮食类联合收割机;

③各型插秧机;

④各型自走式植保车;

⑤粮食烘干设备;

⑥市农机化办或区农委规定的其它相关农机装备。

2.配置标准

参照市农委和市农机化办关于各类机械的配置标准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和作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区农委对于农机管理的具体指示和精神,做出如下规定:

55马力及以上的大型拖拉机按照每台作业量不低于250亩的标准配备;

②各型粮食类联合收割机按照每台作业量不低于400亩的标准配备;

③各型插秧机按照每台作业量不低于400亩的标准配备;

④各型自走式植保车每台作业量不低于600亩的标准配备;

⑤粮食烘干设备必须提供相应的用地审批材料,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审核;

⑥其它农机装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区农委的具体书面指示配备。

⑦鼓励发展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补贴机具使用效率,大型农机具由农机合作社购置,不得由生产合作社以农机合作社名义购买。

对于上述量化指标,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在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评定。

3.审定及获批标准

①申请组织的种植或养殖行为必须符合市、区、镇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其经营土地的规定用途规范种养,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

②大型动力类农机具的申请者只能为我区范围内的农机合作社,对于其它农业组织的申请,区、镇农机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③上述大型动力类农机具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各农机合作社的服务面积进行配备,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配置标准对于农机合作社的申请要求做出舍取或对申请数量进行删减。根据农机拥有量的现状,单机作业任务重者优先。对于配置数量已经超标的农机合作社如需申请相关机械的,将采取报废一台审批一台的更新办法,严格控制机具数量。

(四)重点推广和引试机械

1.定义:全区的重点推广和引试机械为区农技中心经过三重一大专项会议讨论决定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并经两部门以文件形式批复确定的各类农机装备。

2.审定及获批标准

①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将实行敞开补贴,即区、镇农机管理部门满足一切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申报。

②引进试验的农业机械装备原则上同一类机械引进1台,每年总数不超过3台。

③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装备的分配以区、镇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申请为最终依据;引进试验的农业机械的分配需以区农技中心三重一大专项会议的审议结果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施行。

(五)区、镇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的其它情况:

①申报的农业机械装备不在当年度中央和市下发的补贴农机具一览表内;

②出现非因技术状况原因而办理停驶或申请办理停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同一型号或用途的农业机械装备;

③农业组织处于即将撤销、关停等动荡情况之下或在当年度补贴农机购置申请截止日之前还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手续而申请补贴农机具的;

④对于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机动农业机械装备或市、区两级农机监理部门要求的必须具备操作证或上岗证等相关资格证明的农机装备,必须做到一机对应一证。农业组织在申请此类农机装备时无法提供相应证件或证件数量与申请数量不符的;

⑤农业组织无完整的补贴农机具登记管理台账或出现漏登、错登等情况,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申请购置补贴农机具;

⑥农业组织由于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的不足,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保养和保管补贴农机装备,造成或可能造成机具损失或损坏的,经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指出仍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是无法达到要求的,申请购置补贴农机具;

四、补贴农机具的审批机构

根据《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沪农机〔201439号)和《关于做好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产及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全区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管理部门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对于辖区内的购机申请应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做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农业合作组织,镇农机管理部门应制作书面名册和不通过的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农机管理部门。

区农技中心农机科为全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单位,负责全区农机购置计划的制定以及全区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的最终审定,并将全区补贴农机申请材料整理、审定后上报至区农委及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将当年度农机购置计划通过多渠道进行公示,计划内容应包括购机组织名称、购机数量明细和购机金额等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合作组织名单和未通过名单与理由一并同时公示。

以上标准为区、镇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专管员在受理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时参照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区农委和区农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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