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的政策,加强农业机械政府补贴资金使用和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沪农委〔2011〕409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府研3号)和闵行区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执行流程的通知》〔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业机械政府补贴资金使用和资产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拉动效应,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1.提高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推广发展机械化干燥技术,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 2.提升农机装备结构技术含量,用高性能、高技术农业机械装备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 3.提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由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产后延伸,由单一的种植业服务向经济作物、园林绿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拓展,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 4.通过政府补贴政策的引导、拉动,培育和壮大农机作业服务组织,逐步使农机作业形成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产业。 5.政府补贴政策要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努力提高各类农业服务组织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基本原则 农业机械购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并在区、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四、补贴机具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本区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农机部门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补贴的机具种类: 1.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2.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3.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4.蔬菜作业机械、设施栽培作业机械及花卉林果作业机械; 5.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等。 五、补贴标准 从2012年起,农机购机补贴市、区两级实施定额补贴。更新或新增常规机械,在市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补贴至70%;列入市、区重点示范推广的农业机械,区财政补贴至90%;对引进试验性、示范性新型农机具和现代农机装备示范点建设的农机添置区财政补贴至100%;按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1.常规及更新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①大、中拖拉机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②配套耕整地作业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③水稻、麦子收割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④农田装载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⑤园林管理作业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⑥灌溉、植保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⑦水稻、麦子谷物烘干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⑧畜牧、水产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⑨其他常规农业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70%。 2.重点推广新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90%。 ①水稻插秧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90%。 ②水稻育秧设备、秧盘等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90%。 ③蔬菜生产播种机、移栽机、育苗机械等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90%。 ④麦子条播机械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补贴至90%等。 3.重点引进试验推广新机械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六、补贴对象 本区内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合社组织、蔬菜生产专业合社作组织、粮食生产专业合社作组织等农业服务组织。实施农机购置政府补贴(必须在上海市农机补贴目录内的机械)。 七、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 1.优先补贴农机合作社,兼顾农业合作社、蔬菜园艺场以及水产、畜牧、林业绿化专业管理组织。 2.蔬菜生产作业机械、水稻育插秧、农作物秸秆处理机械等新型的、有推广前景的机械给予优先补贴。 3.粮食种植面积或服务面积较大,而机具拥有量不足的农业服务组织,优先补贴新增机具。 4.机具陈旧老化,技术状态较差的农机(农业)服务组织,优先补贴更新机具。 八、工作程序 (一)补贴资金操作程序 1.根据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选取先进的适合本区实际的农业机械,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型号,并下发到镇农机管理部门。 2.根据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下达给本区的“农业机械购机项目计划”,结合区财政预算,确定区年度“农业机械购机项目计划”。 3.对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条件等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4.用户需购置补贴机具,须通过本辖区的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5.区农机管部门根据市、区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机项目计划”和补贴对象及优选条件,确定补贴对象,补贴的机具型号、数量、金额等,在闵行农业网公示。 6.公示无异议,区农机管理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汇总报市农机办、区农委审核、备案。 7.根据协议要求,购机者向供货厂商按时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价款,逾期作自动放弃。 8.补贴机具由市农机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厂商供货。 9.镇农机管理机构根据区农机管理部门发布的购机补贴指南,于当年5月向区农机管理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 (二)补贴资产监督与管理 1.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供货厂商和购机者的衔接工作,在厂商的配合和协助下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使补贴机具在农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2.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等大中型机具要建立补贴机具信息库,实行动态即时的计算机管理。包括购机组织(个人)名称、详细地址、机具型号名称、服务地点、服务面积、服务年限等信息。 3.对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等大中型机具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号牌、行驶证、检验记录等。 4.补贴机具必须经区农机监理所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违者下年度起停止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5.每台补贴机具都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对拖拉机、收割机等大中型机具要在显著位置喷漆标志。 6.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受益者在协议中承诺补贴机具在五年(拖拉机8年)内不得出让、出租、变卖。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发现擅自处理的,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后二年享受补贴资格。 7.区农机管理部门和区农机监理所对补贴机具一年二次跟踪检查和审验,特别要加强拖拉机、收割机等大中型机具的存放地点、牌证是否齐全、损坏情况、技术状态等检查。 (三)报废与更新 1.报废处理: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市、区财政补贴机具使用服务满五年(拖拉机8年)后,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育秧设备、谷物烘干机、播种机等或者购机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机械,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书面向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报废。镇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可作报废处理。为省略残值评估程序,定额收取补贴残值: (1)报废处理购置价值2万元至3万元拖拉机收取补贴残值1500元,购置价值5万元至8万元拖拉机收取补贴残值3000元,购置价值8万元至15万元拖拉机收取补贴残值5000元。 (2)报废处理购置价值5万元至10万元全喂收割机收取补贴残值3000元,购置价值11万元至15万元全喂收割机收取补贴残值4000元,购置价值20万元至25万元半喂收割机收取补贴残值6000元。 (3)报废处理购置价值10万元至15万元谷物烘干机收取补贴残值4000元。 (4)报废处理购置价值10万元至15万元插秧机收取补贴残值3000元,购置价值16万元至20万元插秧机收取补贴残值5000元。 (5)报废处理购置价值3万元以上育秧设备(台、套)收取补贴残值500元。 (6)报废处理购置价值2万元以上的其他机械设备(台、套)收取补贴残值1000元。 报废处理的残值,由镇农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更新机具的补贴。 2.更新:根据实际作业服务面积和市、区机械配备要求内,凭区农机管理部门报废处理单,填写农机购置申请表,实施更新程序。 3、服务年限期满管理: (1)政府补贴机具服务超过5年(拖拉机8年),由于使用者保养得当,机械性能、作业性能、安全性能仍保持完好,经区农机监理所检验,可继续使用。为鼓励这部分机具继续为农业生产服务,其服务期限超过规定报废年限2年以上的机具,免收报废残值。 (2)根据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撤销、兼并部分农机站。其资产在出让、变卖时,对其中的政府补贴机具处理,使用者应向镇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区农机管理站批准,这部分资金应按补贴比例收回,由镇农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今后本镇辖区内机具更新的补贴基金。 九、工作要求 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区农业装备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务必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资金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2.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会议等宣传形式,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种类型号。积极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3.遵循原则,接受监督 补贴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原则,防止暗箱操作。严明购机补贴纪律,不准将购机补贴资金部分截留挪作他用,不准在操作过程中向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机、农业合作组织收取额外费用。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