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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区实施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闵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21                

 

 

闵行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建设,打造大治河南部新时代乡村振兴示范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转型,助推闵行创新开放、生态人文现代化主城区建设。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本区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区、街镇、村抓落实的乡村振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四条 区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谋划推进本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装备支撑,推动数字农业建设。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

(二)区委组织部:压实涉农街镇党(工)委抓乡村振兴责任,持续深化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涉农街镇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队伍建设;指导推动乡村人才等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文明村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农村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厚植文明乡风;聚焦移风易俗、孝老爱亲等方面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多渠道开展公益宣传和媒体宣传;落实农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积极服务农村发展。

(四)区委政法委:深化平安村宅协同治理,推进新时代“平安家园”建设,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打造平安乡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平稳安定。

(五)区委研究室:根据区委工作要求,协调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问题研究。

(六)区发改委: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城乡融合发展举措,对乡村振兴有关重要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等。

(七)区经委:推进本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做好产销对接,畅通本区农产品流通渠道;推进农村零售网点规划,强化农村商业发展,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提质升级,提升商贸流通效率、产品服务覆盖面及便捷性;指导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

(八)区科委:统筹推进全区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升级建设,优化移动通信网络布局,加快农村地区5G移动通信基站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千兆光纤升级改造。

(九)区卫健委: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持续保障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十)区国资委:支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

(十一)区建管委:规范建房管理,督促指导街镇落实新改扩建农房建设监管,强化施工图纸和建房协议审核,监督指导街镇对既有农房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理,宣传贯彻乡村建筑师制度,引导推动乡村建筑师服务农户建房项目,推动乡村工匠持证上岗,持续推进平移集中居住项目设计风貌全过程评估,督促指导街镇序化农村架空线。

(十二)区交通委:指导监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推动乡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组织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公交服务水平。

(十三)区公安分局: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全面抓实情报信息、阵地控制等机制建设,着力提高风险隐患的预警,从源头上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涉稳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扬言报复社会、刑满释放、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深入开展公共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

(十四)区司法局: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工作,推进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工作,做好市级重点培育单位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价机制;深入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指导促进行政村培养、注册、使用“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参与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引导。

(十五)区人社局: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服务机制;统筹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转移就业服务机制;促进本区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保险体系。

(十六)区医保局:精准落实医保政策,实现农村地区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减负作用,做好农村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持续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十七)区民政局:构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街镇、村级组织职责清单,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指导撤村等工作。

(十八)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根据本区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十九)区统计局:做好乡村振兴相关统计指标监测,贯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数据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十)区教育局: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扶持乡村学校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覆盖;强化区域劳动教育统筹管理,推进校外学生学农劳动基地建设等。

(二十一)区市场局:配合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贯彻实施,指导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十二)区文化旅游局:推动构建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动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二十三)区体育局:推动农村体育健身设施提档升级,增加场地设施供给,支持建设全人群、智慧型健身场地,扩大受益人群,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力量练习、有氧锻炼、休闲娱乐、亲子社交等多样化需求;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供给,搭建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层级清晰的群众体育活动平台,培训培养农村体育指导员。

(二十四)区规资源局:牵头完善村庄规划体系;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二十五)区房管局: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指导街镇落实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要求,推进宅基地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市级“城中村”改造项目,指导相关街镇明确改造范围、改造方式,开展市级项目认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协调解决市级“城中村”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情况。

(二十六)区绿容局:指导涉农街镇科学高效利用森林资源和绿色空间发展林下经济,做好农村绿化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农村公厕等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

(二十七)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八)区水务局:指导农田水利防御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调配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抓好农村地区污水治理工作。

(二十九)区应急局: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指导农业农村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农村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开展农村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普法宣传工作。

(三十)区行政服务中心: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发展,推进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创新,深化业务流程再造,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构建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体验。

(三十一)区城运中心:保障“一网统管”业务平台稳定运行,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三十二)区税务局: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

(三十三)区气象局:负责全区的气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业管理,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做好日常的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尽可能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并提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建议。

(三十四)区消防支队:指导街镇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十五)其他区级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分工承担乡村振兴领域具体任务。

第五条 区委农办根据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每年制定“三农”工作重点任务方案,健全考核、督查工作推进机制。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本系统负责乡村振兴的工作机构和运行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委农办统筹下,积极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区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谋划乡村振兴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列入本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抓好部署落实。

第三章 属地责任

第七条 涉农街镇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涉农街镇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重要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涉农街镇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抓好乡村振兴工作,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当好“施工队长”。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每季度组织1次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并吸纳村党组织书记参加。

第八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九条 坚持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制度。驻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当切实履行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职责,制定年度计划,统筹资源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驻村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各单位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对口帮扶工作,深化结对帮扶,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一条 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等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引导有关专家参与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加大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力度,深入挖掘推广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模式,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本市推进的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挂图作战”制度。区委农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结合职责分工,梳理形成年度任务清单,明确有关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每年对涉农街镇开展乡村振兴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设置。乡村振兴考核纳入区对街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涉农街镇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涉农街镇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应当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涉农镇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涉农街道党工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党工委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涉农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本区依法加强农业、乡村有关年度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反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为制定乡村振兴政策提供支撑。

第十八条 有关区级部门、涉农街镇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较差的涉农街镇、村,上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情况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