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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2011年鼓励农民农业就业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9日

各镇农管中心、社会保障所:

为支持鼓励农民实现农业就业,鼓励农业企业吸纳本地农民就业,提高本区农民投身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提高,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加快我区率先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步伐,现就闵行区2011年鼓励农民农业就业补贴工作制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条件

1、进入本区农业生产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通称农业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规范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本区户籍农民(包括失地农民,下同),经本人申请获得农业就业补贴。取得农业就业补贴的农民不再享受闵行区种田农民直接补贴。

2、税基在本区的农业生产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保或镇保)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经认定实现规范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民,每人每月按600元标准进行补贴。

2、对认定规范用工的农业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细则》(闵人保发〔2011〕38号)文件规定。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标准,各司其职,规范操作,公开公正”的要求,实行农民自愿申请,企业统一申报,村委会审查公示,镇主管部门确认发放,区职能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农业就业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操作程序

(一)农业就业补贴发放操作程序

1、申请。进入农业企业规范就业的本区农民,如实填写《闵行区农民农业就业补贴申请表》,交所在农业企业进行核实,签署意见。

2、申报。由农业企业对本单位就业农民的申报条件和基本情况,就业状况等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由农民按照农民户籍属地将申请表并附劳动合同一同报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企业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负责,并每月将本单位符合农业就业补贴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企业 (或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镇农管中心。

3、审查公示。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农民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所在镇农管中心,由镇农管中心会同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确认。村民委员会对审查公示结果负责。上半年补贴申请情况须在7月10日之前报镇农管中心,下半年补贴申请情况须在11月10日之前报镇农管中心。

4、确认发放。镇农管中心和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联合确认后,由镇农管中心向区农委提交补贴拨付申请,并附就业补贴明细汇总表(时间节点:上半年为7月30日之前,下半年为11月20日之前)。区农委报区财政审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区级财政应负担资金至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配比资金后发放。补贴发放实行专户专卡,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操作程序

1、企业申请。11月15日前,由农业企业经镇农管中心初审后向所在镇社保中心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审查报批。镇社保中心会同镇农管中心对申请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镇社保中心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并向镇财政部门进行税基确认,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以镇为单位报区人保局,同时向区农委备案。

3、核算拨付。区人保局会同区社保中心对企业实际应当享受的社保补贴金额进行核算,并形成补贴明细汇总,报区财政审核与拨付,具体拨付流程同面上企业社保补贴拨付流程。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区、镇两级农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机构。区农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小组由区农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农民农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统一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各镇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补贴发放管理部门,报区农民农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备案。各村、各农业企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登记、申报、审查、公示等工作。

2、农业就业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农业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各承担50%。

4、各农业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农民实现农业就业,规范用工机制,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不得因农民享受就业补贴而降低企业给予农民的工资水平。在补贴发放操作过程中,要实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本区农民就业的动态信息和状况(尤其是本区农民上岗和退岗信息),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准确。

5、农民就业补贴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切实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公开公示到组、资金兑付到人、资料清册完整,操作程序严格。如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发,对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的农业企业取消其一年的相关扶持补贴政策享受。

6、健全档案资料。各镇应建立以村和农业企业为单位、村应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农业就业补贴发放清册。清册及公示等相关工作资料必须完备,以备村民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督查。

7、加强对农民农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小组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举报电话:54136310。

六、有关说明

1、本操作办法认定的农业企业是指以初级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各类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合作社。

2、各农业企业享受农民就业补贴的人数指标按企业农田面积或生产规模进行核定,不得超过核定的企业应需就业农民人数。企业核定应需就业农民人数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个劳动力80亩,蔬菜生产每个劳动力5亩,果品生产每个劳动力15亩,花卉生产每个劳动力5亩,农机服务每个劳动力200亩,生猪生产每个劳动力600头,家禽生产每个劳动力10000只,奶牛生产每个劳动力20头,水产生产每个劳动力30亩。其他按相关产业对照执行。

3、本办法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七、本操作办法中农业就业补贴由区农委负责解释,农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区人保局负责解释。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