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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管中心: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7号)的精神及《上海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和规范本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本区500亩水产养殖面积最低保有量,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11年底,各镇要较为全面地完成本区农业布局规划内水产养殖水面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该项工作列入对各镇农业工作考核范围。 三、工作内容 养殖发证登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及《上海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区农委成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发证登记主体 区政府负责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区农委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二)发证登记申请人 在本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公民或法人。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即以村为单位)将承包合同、承包方情况等养殖证申请材料报区农委; 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向区农委提出发证登记申请。 (三)养殖证期限 1、对于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养殖证期限设定为长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28年。 2、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养殖证期限设定为长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28年。 3、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期限设定为临时。养殖期限设定为2年。 (四)养殖证与原养殖使用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衔接工作 根据农业部要求,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养殖证。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养殖证制度建设,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各镇要做好新、旧养殖证的换证工作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养殖证的转证工作。作如下规定: 1、对已取得原养殖使用证的水域滩涂,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做好新、旧养殖证的换证工作,原养殖使用证应收回。 2、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水域滩涂,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为养殖证的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3、对同时已取得原养殖使用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水域滩涂,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做好养殖证的发证登记工作,原养殖使用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收回。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告知 各镇要做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告知工作,积极主动向养殖权人宣传养殖证对养殖权人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宣讲养殖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调动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养殖证的积极性,确保将告知书、海报等宣传材料送到每个养殖权人手中。 (二)调查摸底 各镇要对本镇养殖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地摸底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当前养殖证发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发证登记 各镇要在10月20日-11月20日期间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确保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将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情况录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 (四)考核通报 建立发证登记进度考核通报制度。11月20日-11月30日期间,区农委督查各镇养殖证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养殖发证登记的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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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