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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全面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执法监督制度: 1、本制度适用对象为闵行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具有农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2、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A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B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C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D农业行政执法中需要监督的事项。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A农业行政执法中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B农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C执法组织的不作为行为。 4、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进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分清过错责任,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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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农业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