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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过错包括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包括故意过错与过失过错。 2、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执法过程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3、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责任自负和责罚相当的原则。 4、在事实清楚、准确的前提下,由于批准人原则过错的,应由批准人承担后果责任。超出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人应对批准事宜负全部责任。 5、执法人员对自己调查、核实的事实,应如实上报,批准人决策错误,由批准人负责。由于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而导致批准人决策失误,由执法人员负责。 6、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对实施当场处罚所引起的不当或过错负责。 7、本队和具体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违法事实不作为的,应对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来信来访反映的行政不作为,经查证属实的; (2)、对应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推委、拖延告示等消极方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本队与其他部门交叉执法范围,不分清管辖职责,不积极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不力的; (4)、因人情、关系、部门利益等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群众反映强烈的。 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产生执法过错,不应对后果负责。 8、视责任人过错的具体性质、原因、情节、影响和后果,可相应作如下处理,或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1)责令书面检讨; (2)扣发奖金; (3)通报批评; (4)责令经济赔偿; (5)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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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农业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