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卫生防疫: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医疗废弃物处理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 从业人员:执业兽医数量达标、执业兽医在岗 |
| 档案记录:规范出具病历卡、处方笺,兽药采购、消毒、无害化处理、麻醉药品使用等记录 |
| 各项公示情况:相关证照、承诺书、制度、执业兽医等情况的公示 |
|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合法的兽药 |
| 狂犬病免疫点的运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备注的问题 |
| 2 |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 | 场所与建设布局:1.是否有固定的场所; 2.有无功能区划分; 3.布局是否合理;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 环境卫生:1.有无《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2.卫生总体情况; 3.站内环境情况; 4.地面和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消毒。 |
| 挤奶与贮奶设备:1. 挤奶设备是否完好; 2.贮奶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生鲜乳检测设备是否完好; 4.冷链运输是否完好; 5.计量是被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人员情况:1.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2.是否具备奶业方面的基本知识; 3.人员是否固定,数量配置是否合理。 |
| 生产与质量控制记录:1.是否留存生鲜乳每日销售记录; 2.是否留存异常奶处理记录; 3.是否留存挤贮奶谁被清洗、消毒记录; 4.是否留存一场奶处理记录。 |
| 购销合同:1.是否与奶农签有生鲜乳购销合同; 2.是否与乳品加工企业签有原料奶购销合同; |
| 管理制度:1.是否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 2.是否有奶站管理和防疫制度; 3.是否实行分户留样制度; 4.是否使用生鲜乳交接单,并留存可查。 |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许可情况。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核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未审先推。严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等行为。 |
| 假劣种子。严查种子标签缺少品种名称的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以及标签标注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 |
| 包装。立案查处种子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 |
| 备案。对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代销种子的备案,立案查处应当备案不备案、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等行为。 |
档案。立案查处种子经营主体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记载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等行为。 |
| 4 | 兽药经营企业检查 | (一)经营场所 1.经营地点是否与《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 2.是否张贴服务公约,公示监督电话; 3.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 5.有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6.仓库面积、位置和数量有否变化; 7.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兽药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8.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二)各项记录 1.是否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记录,并成册归档。台帐不能有空白、漏填项;台帐登记数据要与货位卡或实际物品数量相符;要有验收人或复核人签字; 2.是否单独建立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
| (三)抽查产品档案 1. 经营产品目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2.是否有供应商(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 3.是否有供货商业务人员明确销售范围的委托授权书、身份证明; 4.是否能提供产品批准文号 |
| 5 | 农药经营企业检查 | 无证经营农药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经营假农药 |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 经营劣质农药 |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6 | 水产养殖场检查 | (一)许可情况。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情况进行核查,实际养殖面积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上登记的是否一致。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 (二)投入品使用情况。检查渔药和饲料仓库,是否存在使用禁限用渔药和非法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情况。 |
| (三)查阅养殖生产档案。翻阅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查看生产、投入品使用记录情况,重点核查渔药和饲料使用记载的真实性。 |
| (四)水产苗种管理。核查养殖场苗种进货情况,是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是否索取相关资质资料。 |
| (五)养殖安全情况。养殖场内用电防火安全等情况,是否配备消防栓,是否存在私拉电线等不安全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