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办函〔2016〕65号)的精神和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兽药经营企业实际,现就对兽药经营企业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在兽药经营企业监管中,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构建兽药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兽药经营行业稳定发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投诉或举报外,均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三、随机抽查的时间、人员安排 随机抽查时间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具体抽查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二人。 四、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经营场所 1.经营地点是否与《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 2.是否张贴服务公约,公示监督电话; 3.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 5.有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6.仓库面积、位置和数量有否变化; 7.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兽药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8.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二)各项记录 1.是否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记录,并成册归档。台帐不能有空白、漏填项;台帐登记数据要与货位卡或实际物品数量相符;要有验收人或复核人签字; 2.是否单独建立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三)抽查产品档案 1. 经营产品目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2.是否有供应商(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 3.是否有供货商业务人员明确销售范围的委托授权书、身份证明; 4.是否能提供产品批准文号批复件; 5.是否有厂方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 6.是否有经农业部备案的标签说明书; 7.是否有加盖供货商公章的产品确认书; 8.是否有购货合同及供货方发票或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发货单; 9.是否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售货单据。 五、抽查依据、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拟定为10%,计划抽查2家。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