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规范和加强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闵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1号)以及《关于落实闵行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22〕1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类项目:一是为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农业项目配套,按中央、市级相关政策执行;二是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配套,按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是扶持本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都市田园农业片区等的建设任务等。 (二)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跟踪项目实施流程,监督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三)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突出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街道)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管理。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开展项目验收、决算批复等工作。 各街镇为项目申报推荐单位,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项目筛选和推荐上报,实施过程监督指导,以及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同时,督促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项目设计、自筹资金筹措、施工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行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正常发挥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规范性、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并加强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除外)等涉农单位。 第六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区级管棚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区承担80%,街镇或企业承担20%; 2.区级粮田、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区承担80%,街镇承担20%; 3.区级经济作物、水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不超过建设资金的70%(区承担80%,街镇承担20%);生产经营主体自筹不低于30%。 4.区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农产品贮藏、烘干、精选、分级、保鲜等加工能力,流通设施建设,农作物种源基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农业信息化等)的建设资金由区给予50%补贴。 5.区级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包括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农业田园综合体等)的建设资金由区、街镇给予40%补贴(区承担32%,街镇承担8%)。 项目建设如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九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由区、镇两级财政全额投资的,原则上由街镇所属涉农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非区、镇两级财政全额投资的,原则上由各农业企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作为实施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街镇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及申报要求,对专项项目开展审核、汇总、推荐,审核过程要注重规划用地等事项,并将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申报材料为年度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事先征求区规资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 经区农业农村委初步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建设(用地)条件允许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三年内未通过评审立项的,予以出库。 第十条 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对已入库项目进行汇总排序,条件成熟的进入立项评审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审,通过后予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照国家及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财务(投资)监理、审计审价、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由街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1.批复下达后半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施工的; 2.批复下达后未在批复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3.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审价参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除不可抗力造成延迟外,超过6个月未启动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暂停申报主体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开展自验,自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资料审核、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和审价、审计、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对于项目建设涉及违规用地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限期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奖补类项目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验收的,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对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可研编制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二类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区、镇两级财政全额投资项目的资金按合同约定或监理进度意见书进行资金拨付。非区、镇两级全额投资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完成验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镇两级全额投资的项目经批准终止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度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财力结算下达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街镇及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用途。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街镇和相关涉农企业应针对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明确管护责任。各街镇应建立健全涉农财政性资产专户管理制度,对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并及时报送涉农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性资产的处置(不含奖补类项目)应按照市、区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好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涉农财政性资产管护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对项目建立建立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科技兴农项目申报资格的“黑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日常管理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从2023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参照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级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应政策内容。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