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统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资金预算、招标、施工签证、审计等环节的操作,更好地发挥财政、集体资金的使用效能,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优选货物与服务采购供应商和资产招租的承租方,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公司制)单位、各村凡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包含村)、集体资产招租项目,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基建流程资金的监管,本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登记,对于拟启动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申报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管: (一)设计单位的委托 在项目计划启动初期,各建设单位将设计单位需求申报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和标准,统一比选设计方案、择优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实施单位备案单。 (二)造价咨询预审和招标代理单位的确认 所有提交镇党委、镇长办公会讨论的项目,必须先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进行资金预审。考虑到项目造价咨询预审和招标代理的工作有重复和交叉,为了提高操作效率,更好地实施项目资金管理,所有项目的造价咨询预审和招标代理单位全部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委托,出具造价咨询预审和招标代理实施单位备案单,确保前后一致。 (三)施工承发包、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的要求 为了确保施工招投标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前设计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镇内相关部门、招标代理等拟定招标文件,统一组织施工承发包、投资监理(监理费50万元以下审计办排序)、施工监理(监理费50万元以下招投标办排序)、勘测等招投标活动,并出具中标实施单位备案单。 (四)工程签证备案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控制工程造价,严禁擅自扩大工程规模,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发生影响功能配套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情况需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累计金额必须控制在政府的批准概算范围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严格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现场签证价格调整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现场签证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签证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2、现场签证价格调整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现场签证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但超过中标价10%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签证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经镇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3、现场签证价格调整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现场签证累计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中标价10%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4、现场签证价格调整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现场签证累计超过10万且超过中标价10%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按相关流程处置。 涉及工程安全等危急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先行实施同步办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严禁擅自超政府批准的概算资金。 (五)工程审价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价制度,不得超预算资金。送审项目无签证或按规定审批手续办理签证的,可直接进入审价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工程审价费用50万元以下的,作为区定点采购,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办,审计办在定点服务机构中按序选择造价咨询(审核)单位,统一委托审价事宜。工程审价费用达到50万元(含)的,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牵头建设单位等进行公开招标。审价单位需在排序或招标后,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实施单位备案单。 (六)简易程序项目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抢险应急类项目,涉及群众反映强烈、易引发群访事件且急需解决的5万元至200万以内的工程类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上报至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委托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项目控制造价报告作为上镇长办公会的依据。经镇长办公会同意走简易程序后,至招投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实施。 危急抢险项目可先行实施同步办理手续。 (七)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施工、验收等法定基建流程,负责落实好项目资金、做好立项、报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审价等,并配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做好设计、招标文件、行业技术要求的提供、审核等相关基础工作,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各环节实施单位备案单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执行本镇的规定,严格控制项目资金。 严禁未经工程招标程序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二、货物与服务采购、资产招租 为了优选实施单位,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本镇货物与服务采购、资产招租工作,对于采购目录内达到采购招标标准的由采购单位落实资金后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标申请;资产招租项目由招租单位报经农经站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同意后向招投标办提出招租申请;由招投标办统一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牵头采购单位、招租单位统一组织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招标招租活动,并出具实施单位备案单。 采购单位、招租单位应在提出招标申请的同时,明确采购和招租的标准和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内的相应条款进行审核确认,凭招投标办出具的中标实施单位备案单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付款。 严禁未经采购程序、招租程序擅自委托服务、出租资产。 三、资金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实施单位备案单、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审核后再行支付。各独立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样按此要求执行。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时,采购单位需提交招投标办出具的实施单位备案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财政所审核后再行支付。各独立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样按此要求执行。 四、行政责任问责 对于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镇纪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查清原因,实行行政责任问责: 1、未按本文规定办理工程签证备案手续的; 2、未经工程招标程序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 3、未经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擅自委托服务的; 4、未经招租程序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资产的; 5、违反本实施意见纪委认为需要介入调查的。 镇政府对于上述违规项目的后续处理以行政责任问责为依据。 五、本实施意见由浦江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浦江镇招投标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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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浦江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货物与服务采购、资产招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稿)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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