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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浦江镇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的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满足社区工作者履职需要,现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队伍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基发〔2015〕8号)等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和《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等法律法规及浦江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浦江镇社区工作者,镇属非编人员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强化聘用合同管理,依据《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和浦江镇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聘用合同,明确相应的终止合同条件,建立浦江镇社区工作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打破社区工作者出口瓶颈,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全面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

三、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是指在社区工作者与浦江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以定期的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程序为依据,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终止(解除)合同等措施,从而实现人岗相符,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

(一)终止合同的途径及程序

1、本合同期满的;

2、社区工作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社区工作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工事务所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或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受聘人员;并在终止后及时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途径及程序

1、单位与社区工作者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

2、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3)扣除绩效工资全额的20%。

3、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等级降低一级;

(2)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3)扣除绩效工资全额的50%;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社工事务所应依照相关法规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相关手续按照《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和引导,不断宣传《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要通过强化宣传,使广大社区工作者明确,社区工作者合同不是终身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三定”编制控制,才能使社区工作者的素质不断提高,使全镇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以此不断促进浦江镇各项工作有序发展,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中共闵行区浦江镇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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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