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江镇集体资金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闵浦府[2021]40号 第一条(目的) 根据《浦江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闵浦府〔2021〕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镇集体资金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属公司(企业)、村、合作社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使用集体自筹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采购原则)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不得“超预算采购”原则。 第四条(采购方式) (一)5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零星办公用品能在超市买到的货物原则上在超市购买,在大型超市、电商直营店购买的货物无需比价。服务类项目和大型超市、电商直营店没有的货物,采购前需做好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天),通过内控制度自行确定供应商,须写情况说明,作为报销附件。需求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规范采购流程。 (二)5万(含)-2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单位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时需制定好货物清单、服务项目方案,提交招投标办进行项目预审,做好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价。需求单位需对项目制定相关的评审标准,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组织评审,拟定供应商。 (三)2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单位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时需制定好货物清单、服务项目方案,提交招投标办进行项目预审,并由招投标办负责比选,比选结果排名第一的为拟定中标候选单位。 第五条(采购流程) (一)对于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或大型超市、电商直营店没有的货物,需求单位在采购前填写《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并经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财政所、分管副镇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对于5万(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过项目评审之后拟定供应商,需求单位需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确定供应商,填写《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决策备案表》,将会议结果报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财政所备案;填写《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并经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财政所、分管副镇长审批通过后,签订合同,按合同履约。 (三)对于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在采购前填写《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分管副镇长审批通过后由招投标办组织比选,拟定中标候选单位,需求单位需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确定供应商,填写《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决策备案表》,将会议结果报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财政所备案。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在合同执行环节过程中,需求单位负责督促和监督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履约。 (二)所有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做好采购资料备案工作,包括审批表、三重一大、采购过程资料(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合同、采购合同、验收单等。 (三)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自行制定内控制度,报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财政所备案。 (四)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之间不得有关联,需求单位可在“天眼查”网站查询。原则上,以工商注册在本镇、税收落地的供应商优先。 (五)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经发办(集资办)或农发办会同财政所、招投标办共同解释,试行期一年,如到期未发布相关文件,仍按本意见实施。原闵浦府办【2017】24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 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 2. 浦江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 3. 浦江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决策备案表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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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江镇集体资金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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