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浦江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实资产处置行为的实施办法 闵浦府[2021]55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坏账、投资损失等不实资产处置程序,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闵行区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闵委发[202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符合《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处置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 二、适用对象 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企业对其拥有的不实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各类实物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应收款项坏账、股权投资损失等。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三、处置范围 1、固定资产损失是指房屋建筑、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室设备等发生报废、毁损、淘汰等造成的损失。 2、坏账损失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中的坏账。确认坏账的标准为: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逾期3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虽逾期3年以上但仍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3、投资损失是指被投资单位因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而造成难以收回的不实投资。确认投资损失的标准为: (1)法院出具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单的清偿文件; (2)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四、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 1、清理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已超过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梳理,编制《拟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经发办(集资办)提出核销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处置两次,于1月、7月集中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经经发办(集资办)同意后予以处置。 2、残值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府采购目录中联系评估机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查证,并由评估机构出具《残值评估报告》。 3、审批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浦江镇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实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1)镇级集体资产 ①小额不实资产核销。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小额单项不实资产,经产权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报经发办(集资办)备案后予以核销。 ②大额不实资产核销。账面原值5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不实资产,由产权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提交审核,并按照账面原值报镇分管领导、经发办(集资办)分管副镇长、镇长审批后予以核销。 (2)村级集体资产 ①小额不实资产核销。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小额单项不实资产,由理事会提议、监事会把关、基层党组织审核并公示,经经发办(集资办)备案后予以核销。 ②大额不实资产核销。账面原值5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不实资产,由理事会提议、监事会把关、基层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经发办(集资办)审核,并按照账面原值报经发办(集资办)分管副镇长、镇长审批,再报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核销。 (3)对账面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镇、村两级单项不实资产核销,须同时经镇集资委审批后,再报成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核销。 具体流程如下:
4、公示 核销事项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同时报经发办(集资办)备案。 5、统一回收 核销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处置。经审批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在政府采购目录中联系回收单位回收资产。 6、账务处理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依据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决议、审批等相关资料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坏账、投资损失处置 1、清理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坏账、投资损失进行梳理,编制《拟处置坏帐、投资损失明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经发办(集资办)提出核销申请。 2、审批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浦江镇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实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1)镇级集体资产 由产权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提交经发办(集资办)审核,并报镇分管领导、经发办(集资办)分管副镇长、镇长、镇集资委审批后,再报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核销。 (2)村级集体资产 由理事会提议、监事会把关、基层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经发办(集资办)审核,并报经发办(集资办)分管副镇长、镇长、镇集资委审批后,再报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核销。 3、公示 核销事项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同时报经发办(集资办)备案。 4、账务处理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依据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决议、审批等相关资料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损失 必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政府采购目录中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签证报告或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坏账、投资损失 1、坏账损失核销时需提供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时的会计凭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2、法律意见书。 3、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动迁导致无法收回应收款或投资款的需提供: (1)市场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 (2)法院出具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4)涉及改制企业的,还需出具改制时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5)企业动迁时签订的注明租金收取至何年何月的终止协议。 4、债务人歇业的,需提供连续两年未参加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年检的证明。 5、经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责任、债务人不必继续履行清偿的应收账款,需提供司法判决书复印件。 6、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视作应收账款参照以上处置。 7、股权投资损失的批准核销,被投资单位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损失;尚未清算的,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签证报告,作为投资损失。 8、其他有关资料。 六、其他说明 1、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中做好账务处理。同时,清理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账证、账账和账表相符。 2、坏账的批准核销应采取审慎的原则,从严把握。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账,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组织人员进行催讨,如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3、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实资产处置清单、审核批复意见、鉴证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报经发办(集资办)备案,确保不实资产处置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4、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闵浦府办[2015]18号即行废止,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或相关业务流程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或相关业务流程为准。 附件: 1、拟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2、拟处置坏帐、投资损失明细表 3、浦江镇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实资产处置审批表 4、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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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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