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浦府[2018] 93号 闵行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本镇因建设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南区)H8-01B、C地块项目需要,经沪府土(2018)160号文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拟订方案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农业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经沪府土(2018)160号文批准,征收浦江镇群益村11队农用地27952.9平方米。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面积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数共计3人。 (三)责任单位 由浦江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办理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公布日期前已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具体被征地人员的产生方案及名单以群益村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17]15号、闵府规发[2017]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方式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由公安部门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18年6月1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 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1、关于批准闵行区2018年第6批次建设项目农转 用、征收土地的通知(沪府土[2018]160号) 2、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沪闵人 保征[2018]025号)
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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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关于建设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南区)H8-01B、C地块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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