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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江镇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3日

 

闵浦府办[2019]7

 

各相关单位:

由浦江镇环保办拟定的《浦江镇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0

 

 

 

  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0日印发

 

浦江镇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本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关于闵行区实行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闵环保办〔201123号)、《关于深化闵行区环境保护大联动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闵环保办〔2016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长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浦江镇大联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有效提升隐患前端发现处置效率和联动执法效能,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化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和职责明确、精抓细管、严格考核的精细化管理要求,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镇、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生态环境监管网格。   

二、工作原则

以《浦江镇责任网格精细划分情况及界定原则》为责任范围划分依据,坚持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强化执法的工作原则,努力将环境日常监管向网格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方向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建立起网格化+场所监管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一个全覆盖、无死角、日趋完善的环境监管网络。将环境风险源、主要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实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部署、及时处理,将环境隐患控制和消除在源头。   

四、工作内容  

(一) 现状场所摸底

各村(居)委、公司、招商中心等作为网格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及生产性场所的信息,经过摸底梳理,锁定日常监管对象,并完成登记造册,做到全覆盖、不遗漏、无死角。2019415日前完成。

(二) 制定监管计划

各责任单位根据场所摸底梳理的情况,制定年度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及年度巡查计划(样式见附件1)。20194月底前完成,敲章确认后上报至镇环保办。

(三) 落实监管任务

各责任单位对各自网格区域内场所与企业进行日常环境巡查,强化前端发现、及时处置,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情况汇总。重点点位至少每周1次巡查,一般点位至少每月1次巡查。

(四) 做到即知即改

对巡查中发现的新产生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非法排污的项目,由各责任网格及时制止并告知其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通过镇网格化平台上报或报环保办,组织安监所、市场监督所、城管中队、水务、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通过联合执法,取缔关闭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企业。对于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协助镇环保办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五) 加强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应每月5日前按时向镇环保办报送巡查及整改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对于在巡查及处置中需要执法介入的,应及时移交镇环保办。

(六) 建立督察机制

1、镇环保办负责对全镇区域内的环境日常监管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督促各责任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问题安排部署和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建议。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环境违法事项及时调查取证,及时处理环境信访纠纷,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案子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

2、镇环保办制定镇级环保督察计划,根据各责任单位环境监管方案及巡查计划,安排第三方监管单位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好每次抽查的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有责任网格巡查不全面、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各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督察的情况记录将作为各单位年终生态环境考核的依据。

 

附件:1.年度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及年度巡查计划(样式)

     2.浦江镇生态环境网格化+场所日常巡查月报表

 

 

                                     浦江镇环保办

                                   201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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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