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浦府 [2019]127号
浦江镇农业政策实施操作细则
根据《关于落实2019年度闵行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和农民长效增收扶持政策的通知》(闵农委规﹝2019﹞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农业政策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农业政策实效,实现农业资金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对象 在浦江镇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符合相关补贴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村级服务队员、固定农药服务点、农业废弃物回收单位、有相关农业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 (二)补贴范围 1、除水产行业:①所生产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GAP良好行业规范)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额享受资金类补贴;②所生产农产品仅通过无公害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019年享受区、镇两级资金类补贴的90%(限粮田保护、蔬菜种植综合补贴、土地规模经营补贴)、2020年享受70%、2021年享受50%;③所生产农产品未经“三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019年享受区、镇两级资金类补贴的70%、2020年享受50%、2021年不再享受。④新开办地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应进行整建制绿色(有机)认证,在开办两年过渡期内的,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前,区、镇两级资金类补贴享受90%。 2、水产行业:①所生产水产品经“三品”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全额享受资金类补贴;②所生产水产品未经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2019年享受区、镇两级资金类补贴(限土地规模经营补贴)的90%、2020年享受70%、2021年享受50%。 详见附录一《浦江镇农业政策补贴标准一览表》。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补贴方式可分成资金补贴类、物化补贴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等三类农业政策。 1、农业资金补贴类:是指用于支持农作物生产、农业保险保费、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农村土地流转等项目,以资金形式发放给补贴对象的农业政策。 2、农业物化补贴类:是指用于农作物良种、农药、肥料、农机、产业化项目(物化类)、农业生产管棚购置等项目,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补贴对象的农业政策。其中,管棚设施为用于农业生产的GP-C832Z型单体管棚、GSW8430联栋大棚、玻璃温室等新型管棚设施。产业化项目(物化类)为涉及地产绿色优质农产品贮藏、烘干、精选、分级等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能力建设,地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作物种源基地及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及配套库房、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等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项目。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化项目(工程类)等。其中,涉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的项目需按照《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获得正式的准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实施。 详见附录一《浦江镇农业政策补贴标准一览表》。 三、补贴基本操作流程 (一)农业资金补贴类 1、申报:符合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各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向镇农业服务中心书面提出补贴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实地核实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2、审查核实: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按照要求组织人员核查,汇总核实无误后,将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报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检查核实。 3、公示: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最终核定的结果及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4、发放:浦江镇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及镇级配套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补贴对象。 (二)农业物化补贴类 1、确定补贴品种: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镇两级农业相关技术部门确定补贴品种。 2、申报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品种、数量申报。 管棚设施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项目申报书(书面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生产基地平面图或项目布局图、项目用途承诺书)。经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由浦江镇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 3、审核分配: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区农业管理部门分解的计划任务,结合合作社的需求制定分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并审核。 4、公示: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及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管棚设施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梳理、分类汇总、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联合下发项目建设批复通知书。 5、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严格按规定程序采购,组织配送;如采用“先买后补”方式,补贴对象可按照相关流程先行全价采购。 管棚设施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联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组织验收。 6、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发票等资料,向镇财政提出拨款申请,补贴资金由镇财政直拨供应商、或补贴对象(采用“先买后补”方式)。 7、报废更新:对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照《关于印发<闵行区涉农财政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19﹞2号)文件规定流程进行资产处置。如涉及市、区、镇等多方资金投入的资产,按照《细则》规定,由财政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残值扣除相关评估、处置费用后,由镇财政按出资比例回收残值,并通过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 1、项目申报 小型农田水利(田间水利配套设施类,如:明沟、道路、地渠、桥梁、泵站等)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类,如:仓库、场地、围墙、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由浦江镇在上年度7月底之前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施工图、工程量明细及预算总投资概算和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 农业产业化项目(工程类)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企业实行逐级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浦江镇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2、立项审批 市、区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区级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农业产业化项目(工程类)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项目实施 市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级文件规定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实施,包括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镇农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 区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工程类)在正式批复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执行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审价制和审计制等,规范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按照批准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4、项目验收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规土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等联合组织开展,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农业产业化项目(工程类)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闵行区农业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经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后,将申请表及总结、佐证材料等送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5、资金拨付 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设计费、评审费、招投标相关费用、审价费、审计费等,按不超过总投资的10%预提。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需按规定打入镇级专账,逾期未打入的,将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 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款,镇农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批复要求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 产业化项目(工程类)完成验收后,需审价的项目附合同、发票、验收单、审价报告等,非审价项目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资料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拨供应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各部门要权责明确,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根据《关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和农民长效增收的工作意见》(闵委发(2019)3号)文件精神,建立“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联动、部门合作”的机制,浦江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农业政策的宣传落实,强化农业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浦江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根据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落实政策实施、审核、检查、公示、资金拨付、资料归档等工作。浦江镇财政所负责本区域内农业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和及时足额发放,配合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预算报批等工作。 村委会对本村的农业政策推进落实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认真做好农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各项农业政策基础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等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农业政策的登记、申报、审查、公示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宣传,规范操作 浦江镇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委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政策有效性。 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补贴资金的精准性、指向性,将农业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作为农业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业政策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农业政策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账户直拨的形式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得通过现金形式发放。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将各类符合补贴对象纳入“闵行区规模化农业生产单位名录”管理;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规种养、田间窝棚乱搭建、秸杆焚烧、农药抽检超标等现象及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事故等纳入“负面清单”;将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公开,强化监督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执行文件、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通过闵行门户网站及公告公示向社会公开,提升政策的执行的透明度。 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2、农业政策补贴所涉及的项目不能通过本细则明确的,要通过专项报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3、本实施细则由浦江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浦江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浦江镇农业政策补贴标准一览表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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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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