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闵浦府〔202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及《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结合本镇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浦江镇财政所(以下简称“镇财政所”)、浦江镇机关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镇机管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镇财政所是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本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等事项,组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会同镇机管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会同镇机管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推广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立本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准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 (十)负责汇总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镇政府和区财政局报告。 第七条 镇机管所是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镇财政所研究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项目配置标准; (二)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初审; (三)负责会同镇财政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负责会同镇财政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产权变动进行审批; (五)负责会同镇财政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调剂使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审核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对按规定管理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镇财政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和本镇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镇财政所和镇机管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与镇财政所核对资产账,做到账账相符;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规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八)接受镇财政所和镇机管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镇财政所、镇机管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镇财政所、镇机管所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本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标准由镇财政所、镇机管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镇机管所批准调剂划转,并报镇财政所备案。对于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须报镇机管所审批,待批复后,再报镇财政所审批办理资产调剂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向镇财政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核准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镇机管所审核。 (二)镇机管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镇财政所审批;涉及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事项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向镇机管所申报。购置公务用车需获得区机管局批复。 (三)镇财政所根据镇机管所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经镇财政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附送上述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镇财政所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由镇机管所会同镇财政所确定。 (四)年度预算批复后,资产配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追加的也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市、区和本镇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应当符合国家、市、区以及本镇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遵循合同规范、风险控制、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应当提出申请,征询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后上镇长办公会讨论,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上党委会讨论。 第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和镇机管所应当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出租活动或对外投资,应征询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后上镇长办公会讨论,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上党委会讨论。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国库,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的或单项资产3万元以下(含)的,由资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单项资产3万元以上的,由资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征询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后上镇长办公会讨论,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上党委会讨论。 凡是涉及房屋、公务用车处置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走“三重一大”程序,并报区机管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调拨和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浦江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征询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后上镇长办公会讨论,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上党委会讨论。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到非预算单位,实施有偿转让,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浦江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征询镇机管所和镇财政所后上镇长办公会讨论,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上党委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是镇财政所重新安排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股权差价收益、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统一上缴国库。 第六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与镇级集体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报镇政府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镇财政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市、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市、区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镇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镇财政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镇机管所提出申请,报镇财政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市、区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镇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镇财政所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镇财政所和镇机管所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镇财政所、镇机管所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镇财政所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财政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报镇财政所和镇机管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镇财政所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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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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