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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浦江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

行区浦江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闵浦府[2021]95

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闵财20176号《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闵财行【20177号《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闵财编【20142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61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49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培训、差旅、接待数量、规模、标准,加强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各项费用预算要细化具体,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  会议

第五条 镇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镇党代会,人代会,镇级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如:工代会、妇代会、团代会等)等。

二类会议。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机关部门或事业(公司制)单位、村委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镇人大、党群办召开的,与人大、党组织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镇级机关部门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镇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镇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照程序分别报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批准。

三、四类会议。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经单位和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镇党委、政府、人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

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

第八条 各镇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镇党委、政府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镇性会议由承办单位和分管领导核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会议地点优先选择单位内部或政府机关会议室、礼堂。原则上不安排外出、住宿。如确实需要安排外出或住宿的,应当选择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宾馆等。不得出本市,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各镇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60元,其中住宿费500元、伙食费150元、其他费用11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以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一类、二类会议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三类、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村委转嫁或摊派。

第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会议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四条 各镇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经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镇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加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二)镇财政所应当每年2月底前,将本镇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三  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本级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十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和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再镇主要领导或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各单位培训计划与当年度预算同步上报。单位各类业务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二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本市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涉及下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

伙食

场地、

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一般情况下,本镇培训费标准按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二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  差旅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单位负责人出差必须报镇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乘坐如下等级交通工具: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根据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要求,机票须至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购票人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各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一)住宿费分地区制定限额标准,镇级参照市级标准执行(见附表1)。

(二)司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三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三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五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 镇纪委、财政所、审计办对各单位的会议、培训、差旅活动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及差旅费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报销和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行为;

五)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镇党办、纪委、财政所、审计办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制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镇其他有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文件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上级文件执行。

 

1.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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