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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闵浦府 [2018]151

各相关单位:

《浦江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181011

 

 

  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1日印发

 

 

浦江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为全面推进浦江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实施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准确、有效,根据《闵行区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闵行区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审理类型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

(二)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定性或处理上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

(六)其他有必要提交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审理组织

浦江镇人民政府设立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城管执法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和讨论工作。

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浦江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镇纪委书记、镇分管城管副镇长、镇法制办主任、镇法制专员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理相关工作。

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人,镇分管城管副镇长为第二召集人。镇城管执法中队领导和案件主要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情况,邀请相关领导、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等列席会议。

第四条 审理时间

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召开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和讨论工作会议。

第五条 审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三)公正、公平原则;

(四)回避原则;

(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 审理纪律

(一)不得提前退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

(二)维持会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

(三)列席人员未经召集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四)会议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人员按规定签名。

第八条 审理程序

(一)会议召开前,由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待讨论案件材料提前送达各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提前了解待讨论案件情况;

(二)会议召开,召集人宣布会议纪律,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宣布会议开始;

(三)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四)法制办汇报初审意见;

(五)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讨论;

(六)召集人归纳意见,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对讨论意见进行合议;

(七)作出重大案件审理决定。

第九条 审理内容

(一)案件主体是否明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案件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是否属于本镇管辖范围;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

(七)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案件承办人员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疑问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继续调查办理。

第十条 审理决定

(一)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二)不予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不得处罚。当事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经调查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已超出了本机关执法范围的,作出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决定;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作出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决定;

(六)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则做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案件最终处理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审理争议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有权决定临时休会,待查清疑点后再次讨论。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所发表意见及审理会议最终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一式两份,一份留法制办存档备案,一份随案件转交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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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