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5000105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行政事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4-28
- 发文字号:闵浦府〔2025〕74号
- 发布日期:2025-0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机关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各居、村委: 《浦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25年第10次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浦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源头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积极介入化解行政纠纷,减少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本镇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代收、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协调与化解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复议申请代收 第三条 (代收复议申请与先行调解) 司法所负责代为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案件及时向申请人做出释法说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当日向区行政复议机构报备,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争取将案件化解在矛盾初期。 第四条 (代收申请材料内容) 代收材料应当包括: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 行政复议案件答复 第五条 (共同参与案件) 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当日,由党政办通知案涉部门和司法所,案涉部门应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承办联络人,司法所应组织承办联络人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案件办理。 第六条 (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 对于答复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涉部门承办联络人于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3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和制度文件移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全部材料后3日内组织承办联络人和法律顾问共同完成行政复议答复书。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涉部门承办联络人于收到复议通知书后1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和制度文件移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全部材料后2日内组织承办联络人和法律顾问共同完成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七条 (风险审定) 经司法所审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交由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向区行政复议机构答复。 经审定为高风险案件、确有疑问需要协调的,则由司法所、案涉部门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函请相关部门、顾问律师共同开展协调会,统一答复意见,交由镇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向区行政复议机构答复。
第四章 协调与化解纠纷 第八条 (协调案件) 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区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答复内容存疑的,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案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制度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提供业务支持)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阶段,司法所应主动与区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沟通,过程中涉及具体业务知识的,确需要协调指导的,由案涉部门主动沟通区级相关部门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章 行政复议案件分析 第十条 (案例分析) 司法所应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研判,对纠错案件开展个案分析,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报分管领导并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通报至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自查整改) 案涉部门应根据报告内容开展内部自查自纠,重点查找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并开展整改。
第六章 复议建议书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落实复议建议) 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由党政办将文书流转至案涉部门。案涉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严格落实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建议。 第十三条 (书面反馈与答复) 案涉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将自查情况与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司法所审核。经司法所审核后,交由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向区行政复议机构答复。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
留言 |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验证码 |
|
||
公众意见 |
|||
咨询人 | 意见与建议 | 回复内容 | 提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