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浦江镇关于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5月31日

    基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入推进镇保,继续完善农保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本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1、现为本镇镇统筹缴费状态的,至2006年12月31日,女性不满50周岁,男性不满55周岁的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村两委班子人员(在职期间)。
3、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在聘期间)。
二、具体办法
1、缴费主体
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2、缴费基数和比例
⑴ 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⑵ 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5%,其中:基本养老17%;基本医疗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
3、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⑴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⑵ 缴费的年限(含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镇保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30%。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浦江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解释。

                                 浦江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