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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宝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宝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各村、合作社、古镇管委办,各镇属公司,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七宝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七宝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七宝镇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度,根据闵府办发〔2022〕4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包含区人大代表建议及镇人大代表建议。区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确认的,对本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代表建议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经确认的,对本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政协提案”)

第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镇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镇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以下统称“办理工作”)实行“由镇行政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全程追踪督办,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职能科室具体推进落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镇党政办公室主管本镇办理工作,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办理结果公开;负责其他相关工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镇党政办公室可报送镇政府领导阅批,或列入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条  做好办理工作是承办单位的基本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部门分管领导和配备专职联络员。承办单位要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党政办公室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部门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六条  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办理工作的联络、协调、沟通等;承接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促、检查办理工作进度;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由镇党政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个别职责交叉、部门较多、对承办有不同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研究后,指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需求需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人(以下统称“提出人”)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进行沟通联系。

第九条  对经研究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镇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无故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面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办理工作,制定计划、分解任务、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以务求实效为目的。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或因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的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留作参考”件需经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镇党政办公室通过区政府公文流转系统,经分管区领导阅批同意方可作为“留作参考”。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区领导牵头协调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理实效;在办理过程中,可采取提办双方集中见面会、恳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提出人意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现场视察的,尽可能邀请相关代表或委员参加,组织现场踏勘,现场办理。

第十三条  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牵头答复提出人,原则上主会办单位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提出人,确实不需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的,经主办单位及提出人同意,会办单位可不参加面商走访。会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主办单位一起解决问题,认真负责地提供会办意见,形成合力推进办理工作。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把面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健全办理前沟通、办理中调研、办理后交流的工作机制;“正在解决”件每季度至少要与提出人反馈一次办理进展,“计划解决”件每半年要向提出人通报一次办理进度;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沟通反馈,提倡面对面沟通协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沟通,及时回应提出人诉求;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面商提出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面商一般在承办单位接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承办单位接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提出人面商,详细了解提出人提出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背景、意图和相关要求、建议,征询办理意见。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面商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请提出人及镇分管领导一同面商。镇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约请提出人面商。

(三)对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一般可面商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商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

(五)承办单位要根据面商情况,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办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本着解决问题的宗旨拟写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认真形成办理复文。办理复文要提高针对性,开诚布公,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并注重向提出人反馈其所提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和所提问题的推动解决情况。

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详见附件),采用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承办单位应以本单位名义直接进行答复。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3个类别,具体按以下要求实事求是地界定: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得到提出人认可已基本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积极采纳的,标为“已经解决”(代表建议复文)或“解决或采纳”(政协提案复文)。

(二)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1-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代表建议复文)、“列入计划拟解决”(政协提案复文);

(三)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或因目前条件限制以及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标为“留作参考”。因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提出人说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办理责任,限时办结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约请分管领导及会办单位一同当面答复提出人,并向镇党政办公室提交答复报告,答复报告经分管领导及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录入区政府办理系统。镇人大代表建议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进行答复,并统一汇总后报镇行政主要领导及镇人大主席。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完成答复的,主办单位应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提出人。主办单位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答复提出人。答复提出人时,同时请提出人填写满意度反馈表并在答复后反馈至镇党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提出人。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部门应在代表建议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主办部门的要求,将会办意见交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在承诺提出人的时限内办结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已经解决的除外)。在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束或者有阶段性结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与提出人进行答复,并将结案报告经提出人确认后由镇党政办公室录入办理系统平台。

第五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的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区、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内容、办理答复的复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总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办理复文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会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方式分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两种情形。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全文公开。在公开办理答复内容时,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总体情况,应当主动公开。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依法将可公开内容以摘要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办理答复内容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镇党政办公室及承办单位收到办理任务后,应当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按照“一案一册”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办理件的材料立卷工作,将每一件办理件从接收到办结流程中的文案进行整理、归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当对照办理工作台账,组织办理工作自查,确保不遗漏办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收到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争取提出人的同意。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相关制度,主动对本单位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开展全程跟踪督查,有条件的可邀请提出人参加。应当建立日常通报、考核工作机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办理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办理工作,通报办理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跟踪督办,积极兑现答复承诺。

镇党政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上门走访检查考核答复办理质量,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会同镇人大办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做好跟踪办理工作。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区、镇人大,区政协换届仍未解决的,应当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出人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

镇党政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回头看”,承办单位要对历年未办结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跟踪梳理,抓紧办理,尽早办结。对历年“留作参考”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旦具备办理条件,则需更改答复类型,重新开展答复办理工作。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镇党政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本镇办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总结的内容包括: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及典型案例;复查、自查和跟踪办理的情况;今后工作打算、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人大办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七宝镇行政效能星级科室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及时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提出人反馈意见、跟踪办理意见以及办理过程中其他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七宝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宝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闵七府办﹝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办理复文统一格式

 

 

区人大代表建议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建议号:

承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承办人员:

校对人员: 

对区**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承办单位在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人大代表建议会办答复文稿格式

建议号:

承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承办人员:

校对人员: 

对区**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代表建议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会办单位在告知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政协提案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提案号:

承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承办人员:

校对人员: 

对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

您提出的关于“*****”的政协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承办单位在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政协提案会办答复文稿格式

提案号:

承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承办人员:

校对人员: 

对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名称):

***委员(或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名称)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会办单位在告知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镇人大代表建议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镇**届人大**次会议第**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    

**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的代表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承办单位在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镇人大代表建议会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镇**届人大**次会议第**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代表建议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会办单位在告知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代表/委员满意度反馈表

 

编号

 

承办单位

 

案由

 

 

 

 

/

请在下面选项中打“√”

答复前听取意见方式

走访

 

电话

 

其他

 

未联系

 

办理(走访)人员态度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答复是否针对代表建议/提案

针对

 

基本针对

 

未针对

 

是否采纳了代表建议/提案

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是否同意办理结果

同意

 

理解(保留)

 

不同意

 

对办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对办理的意见建议:

 

 

 

代表/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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