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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闵行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维权保护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9日

 

闵府规发〔202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维权保护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426

 

 

 

闵行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和维权保护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区,进一步提升闵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2.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3.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二、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4.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5.对认定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0.5配套资助。

6.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对组织10家、30家、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三、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7.鼓励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对于通过分级评价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给予首次评价费用50%金额的资助。

8.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和运营转化体系建设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9.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50%金额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同一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予以资助,且同一家单位每年保费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采用后补贴方式,给予 LPR 50%的利息补贴,且同一家单位每年利息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支持实施专利许可转让,对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1%予以资助,且同一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符合上海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条件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4.支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在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并维权成功的单位,经评审给予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15.推进本区商贸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保护水平提升,对当年度被认定为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给予每家单位5000元的资助。

五、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建设

16.对能够提供高质量商标品牌建设公共服务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经评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六、扶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7.对在职员工当年度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1万元/人、5000/人的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人的资助。

七、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意见与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三)申报单位如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追缴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自2024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531,本意见解释权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承担。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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