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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闵行区实际,20241024闵行区政府印发《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闵府规发〔202410(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4年上海市对《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然规定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根据这一条规定,闵行区继续以细则形式对本区的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2020年的《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闵行区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材料收取、管理规定、数字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均有所变化。结合上述两点原因,为更好满足新阶段、新时代闵行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需求,对《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二十条,以《管理办法》为基础制定。同时增加本区住所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和管理规定,做到全面细化本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管理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按照《管理办法》调整表述和新增内容

        将文件名和条款中“企业”统一调整为“经营主体”,同时调整部分条款用词表述。新增房屋安全责任、“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网络经营场所等规定。保证《管理办法》内容全覆盖。

(二)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细化相关规定

         对《管理办法》要求区政府应当作出具体规定或应当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增加了细化规定。具体来说,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增加企业集中登记地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地认定流程、管理和服务规范、监管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二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增加闵行区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相关内容。(《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三)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住所使用证明的具体规定

        对《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闵行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业务指引,以经营主体便利化登记为目标,以房屋安全、依法依规为底线,在《实施细则》中对住所使用证明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以特种用途房屋作为住所的,可以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出具证明文件(《实施细则》第八条);二是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住所不动产权证无法提交的替代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三是明确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需要提交场地分割平面图作为补充,以此避免虚假登记或住所重复登记的风险;区市场监管局划分备案后的住所可简化或免收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四是明确产权证明无具体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晰或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住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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