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文件有效期届满。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后,市相关实施细则也同步修订。作为区配套政策也同步修订。 二、被征地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政策? 答:一是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进一步加强对就业阶段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其实现市场就业。对于上述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可按照市、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灵活就业补贴。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每月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 对于不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80%。 三、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与修订前的《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闵府规〔2017〕3号)规定保持一致。 被征地人员如何享受生活补贴费? 答:就业阶段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60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16周岁以上的在校生,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 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5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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