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30000622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03-24
- 发文字号:闵人社规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03-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本区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4日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
为完善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实施医疗费减负,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适用范围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 三、实施方式 由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四、减负标准 符合减负条件的征地养老人员,按分段累进的办法减负。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至5000元,减负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减负50%;10000元以上的,减负60%。 五、实施要求 1.减负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时间为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减负后再报销的上年度医疗费不再计入减负范围。 2.当年自负医疗费是指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分类自负。 3.征地养老人员在报销医疗费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当年减负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 1.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医疗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2.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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